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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暖通空调部分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其庆2013年5月20日 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DBJ41/ 062-2012(冬冷夏热)DBJ41/071-2012 1 总则 及编制原则 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3 节能设计专篇 4 节能备案表 1 编制原则1 符合JGJ26-2010《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基础上,根据地方特点编制地方标准,。 原DBJ41/062-2005 已满足了JGJ26-2010节能65%,省标DBJ41/062-2005 没有再作提升标准,方便执行 暖通部分基本按国家标准执行,修改内容较小,为了方便执行 1 编制原则2 保留了 省标 供热负荷指标30~37w/㎡ 统一了节能专篇、备案表、说明表等内容 节能专篇从格式、顺序及需要表达的内容就行规定。 说明表原意是为了看图审图方便设置,内容与节能专篇重复,但也是节能备案表的内容,设计增加工作量不大。 从近期省院执行情况,没有太大问题。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寒冷地区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寒冷地区地区居住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应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寒冷地区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寒冷地区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3.0.1 依据不同的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范围,可将我省主要城市分为表3.0.1所示的寒冷(A)区和寒冷(B)区2个气候子区。 表3.0.1 河南省主要城市气候分区 气候分区:分区依据城市 寒冷地区(Ⅱ区) 寒冷(A)区2000≤HDD18<3800 CDD26≤90 洛阳、三门峡、济源 3 寒冷地区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寒冷(B)区 2000≤HDD18<3800 90<CDD26 郑州、安阳、濮阳、新乡、商丘、开封、许昌、周口、漯河、鹤壁、焦作 河南省夏热冬冷(南阳、平顶山、驻马店、信阳地区) 3.0.2 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取18℃; 2 冬季采暖计算换气次数应取0.5h-1。 夏热冬冷地区: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26℃,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GB50736-2012居住建筑最小换气次数 人均居住面积Fd<10㎡.10~20㎡.20~50㎡.>50㎡ 最小换气次数 0.7 0.6 0.5 0.45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集中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 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寒冷(B)区的居住建筑宜设置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5.1.3 居住建筑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采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4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2 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3 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当采用燃气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4 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5 有条件时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5 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采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5.1.6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5.1.7 采暖计算热负荷指标宜为30~37W/㎡。 5.2 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 5.2.1 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废热可利用的地区,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 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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