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doc

  1. 1、本文档共2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洪武年間《大明律》編纂與適用 發布日期: 2012-04-24 發布: 2012年第2期目錄 本  收稿日期:2011-12-16 中國論文網 /2/view-1545518.htm   作者簡介:柏樺(1953-),男,北京市人,南開大學法學院及周恩來政府學院雙聘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碩士,歷史學博士,文學博士;盧紅研(1970-),女,河南濟源人,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學院博士生。洪武年間《大明律》編纂與適用      摘要:明代在“常經”之法與“權宜”措置並用的情況下,法律出現多種形式,確實有“聿新壹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習”的特點,不但較之前代法律多有創新和發展,而且使古來律式為之壹變,既強化了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也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有關《大明律》編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誌》所講吳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為編纂經過,而實際上還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證律的編纂經過,探尋其發展變化,對《大明律》的形成就會有比較明確的認識,而探討《明律》制定與當時適用的情況,更是了解洪武壹代法制情況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大明律;律令;大明律直解;大明律誥         “洪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眷命,奄有萬方,君臨天下,慨彼前元紀綱淪替,彜遵傾頹,斟酌損益,聿新壹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習。始著《大明令》以教之於先,續定《大明律》以齊之於後,制《大誥》三編以告諭臣民,復編禮儀定式等書,以頒示天下,即孔子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道之以政,齊之以刑之意也。當時名分以正教化,以明尊卑,貴賤各有等差,無敢僭越,真可以遠追三代之盛,而非漢唐宋之所能及矣”[1]。    這是明人頌揚朱元璋在法律方面的建樹,認為立法超過漢唐宋。朱元璋深知國無法則不立,於法律之事非常關心,在位31年期間,親自過問與參與了《大明律》的編纂,前後頒行至少5次,最終完成《大明律》定本。朱元璋的立法氣勢也是前無古人的,他聲稱:“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壹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負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將孚佑於無窮矣!” 《明太祖實錄》卷82,洪武六年五月壬寅條。因為“祖制”不能夠被擅自更改,子孫改者則廢棄不置,官員改者則夷其九族,所以經過朱元璋勒定的《大明律》終明代而不改,而清代又大體延續,成為實施500多年不變的根本法。    關於《大明律》的編纂經過,目前學界多依據《明史?刑法誌壹》“蓋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的記載,認為其從草創到定型,歷時三十年,其中涉及吳元年(1367)、洪武六年(1373)、洪武二十二年(1389)、洪武三十年(1397)等4個階段,而對1373-1389年間修訂律的情況少有論及。對於此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吳彰健[2]、國內學者楊壹凡、徐曉莊等參見:楊壹凡:《明太祖與洪武法制》載《中國法制史考證續編》第13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洪武三十年大明律考》載《學習與思考》1981年第5期;《大明律修訂始末考》載《政法論壇》1990年第2期;徐曉莊:《大明律之特點瑣談》載《天中學刊》2006年第3期;《大明律論》載《天中學刊》2001年增刊第1期;《大明律與中華法系“自首”制度》載《天中學刊》2005年第1期。此外還有俞美玉:《劉基與大明律芻議》載《浙江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陳戍國:《大明律與明代禮制以及相關問題》載《湖南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張伯元:《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考》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6期;王振安:《從大明律的制定看朱元璋的法制思想》載《新疆社科論壇》1991年第6期;張顯清:《從大明律和大誥看朱元璋的“鋤強扶弱”政策》載《明史研究論叢》第2輯,江蘇人民出版社,1983年。,都曾經提到過洪武十八、九年行用律,而對洪武九年胡惟庸修律也有所涉及,但都語焉不詳,究其原因,都是因為沒有完整律文存在,但考證修律的經過,這段時間是至關重要的。   壹、吳元年律令吳元年(1367)律令,是以左丞相李善長為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禦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28人為議律官的法典編纂班子完成的,因為是當年十二月頒行,次年便改元為“洪武”,所以又稱洪武元年律。    早在1356年,朱元璋剛剛當上吳國公時,便設立提刑按察使司。1357年則采取大赦的形式,將在獄的罪囚赦免。1358年春,又命提刑按察司僉事分巡郡縣錄囚,所依據的還是元代法律,凡是笞刑都釋放,杖刑減半,重囚杖七十,贓罪免於追贓。對於這種行為,當時左右勸說:“去年釋罪囚,今年又從末減用。法太寬,則人不懼法。法縱弛,無以為治”。而朱元璋的看法則是:“用法如用藥。藥本以濟人,不以斃人。服之或誤,必

文档评论(0)

226667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