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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纠纷产生的根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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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股东纠纷产生的根源为什么会产生股东纠纷? 企业经营遇到最多的纠纷是股东权益纠纷。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特别是科技创业企业,由于企业设立之初对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股东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的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企业经营失败。企业股东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一、股权纠纷 有些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就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不能做股东。二、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没有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三、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四、企业决策纠纷 格力作为一个传统制造业企业,想要抓住中国经济转型的(2025路线图)大行业背景,能够把握的唯二两个通路——工业机器人和新能源汽车,两个方向都遭受了重创。这才是董明珠在股东会上悲愤地说出“格力没有亏待你们”的原因。 董明珠这样的企业家当然不会为别人没有给她鼓掌而发飙。她真正痛心疾首的是,没有鼓掌只是一个信号,这意味着中小股东不支持她通过收购银隆转入新能源行业轨道。五、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专权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一人担任。而董事长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一制度规定使得董事会权力、公司经营管理权力集于法定代表人于一身,这种规定容易形成个人专权,因此可能侵占公司财产和利益,损害股东利益。如前所言,董事会的权力容易被经理层侵夺,这样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任,董事长就可以集董事会权力和总经理权力于一身,并且有《公司法》第120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这加强了董事长的权力,可以说,董事长已和董事会同在了。(六)有些规定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 《公司法》有关股东对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规定得过于宽泛,且未对股东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和程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实际上,大多数投资者均不知该如何采取民事救济措施,从有关法律条文上也找不到明确的依据。 对于如此规定缺乏可诉性,《公司法》也没有赋予股东代位诉讼提起权或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这些都使法律对股东权益的显得那么苍白无力。(一)设立股东切实行使股东权的相应规则,确保股东的平等待遇,保护股东权利,保障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1、必须明确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以及未达到法定人数的补救措施。纵观各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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