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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业务招持费规定变化的影响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
摘要: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按销售净额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3‰计算的规定,全部统一为按营业收入的5‰。
2、在税前扣除限额内,业务招待费由全额扣除改为比例扣除。即按旧税法,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额在一定比例内全额扣除;按新税法,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为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相比较小者。 新税法 旧税法 纳税调整情况 所得税影响 税前扣除限额 纳税调整 税前扣除限额 纳税调整 小于或等于7.5万元 营业收入*0.005 实际发生额*(1-60%) 营业收入*0.005 无 新税法大于旧税法 新税法大于旧税法 大于7.5万元且小于12.5万元 营业收入*0.005 实际发生额*(1-60%) 营业收入*0.005 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 新税法大于旧税法 新税法大于旧税法 大于或等于12.5万元 营业收入*0.005 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 营业收入*0.005 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 新税法等于旧税法 新税法等于旧税法 新税法下,税前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5‰,但实际税前可扣除额要同时结合实际发生额分析。即:如果该企业的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7.5万元,其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另外40%不可以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如果实际发生额大于7.5万元小于12.5万元,其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另外40%不可以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如果实际发生额大于或等于12.5万元,则按7.5万元税前扣除,其余部分需纳税调整。
旧税法下,税前扣除限额同新税法,为营业收入的5‰。如果该单位实际支出业务招待费小于或等于7.5万元,则可全额税前扣除;大于7.5万元部分需纳税调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①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小于7.5万元时,旧税法不用纳税调整,而新税法则有纳税调整,新税法比旧税法要多纳税。
②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大于7.50万元而小于12.5万元时,新税法按实际发生数的60%税前列支,旧税法按营业收入的5‰税前列支,因为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在此区间内时,实际发生数的60%小于营业收入的5‰,所以,新税法比旧税法要多纳税。
③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大于12.5万元时,新旧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税前可扣除额相等。
2、对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影响分析
不同业务招待费开支水平下,新旧税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 新税法 旧税法 纳税调整情况 所得税影响 税前扣除限额 纳税调整 税前扣除限额 纳税调整 小于或等于旧税法扣除限额 营业收入*0.005 实际发生额*(1-60%) 7.5+(营业收入-1500)*0.003 无 新税法大于旧税法 新税法大于旧税法 大于旧税法扣除限额且小于(旧税法扣除限额/60%) 营业收入*0.005 实际发生额*(1-60%) 7.5+(营业收入-1500)*0.003 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 新税法大于旧税法 新税法大于旧税法 等于(旧税法扣除限额/60%) 营业收入*0.005 实际发生额*(1-60%) 7.5+(营业收入-1500)*0.003 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 新税法等于旧税法 新税法等于旧税法 大于(旧税法扣除限额/60%)且小于(新税法扣除限额/60%) 营业收入*0.005 实际发生额*(1-60%) 7.5+(营业收入-1500)*0.003 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 新税法小于旧税法 新税法小于旧税法 大于或等于(新税法扣除限额/60%) 营业收入*0.005 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 7.5+(营业收入-1500)*0.003 实际发生额-税前列支限额 新税法小于旧税法 新税法小于旧税法 新税法下,税前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5‰,如果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新税法税前扣除限额,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另外40%需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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