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经营者培训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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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种子法》,努力提升经营水平 一、《种子法》实施的意义、作用和成效 1.重大意义: 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种子法》,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种的新阶段。《种子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种子法》实施的意义、作用和成效 2.重要作用: 一是规范作用 二是保护作用 三是导向作用 四是净化作用 五是促进作用 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种子概念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四)种子监管领域的部分违法行为及处罚 标准 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概念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 以水稻、玉米、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种子经营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一起设备;(4)法律法规分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经营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具体来说,种子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1)种子经营者必须在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委托代销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种子经营活动。 (2)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内外标签。(3)种子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并与包装内种子相符。(4)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5)接受种子管理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种子经营者的权利? 种子法第3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种子使用者的权益有哪些? (1)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种子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享有自主选择种子的权利。 (3)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4)请求赔偿的权利。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包括哪些类型? 1.种子质量不合格。 2.假冒种子。 3.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 4.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5.短斤少两,数量不足。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应当向谁索赔? 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种子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即直接销售者具有先行赔偿的法定义务。直接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直接销售者提供种子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直接销售者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是其他销售者追偿,以补回其所受损失。根据种子法第41条规定,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该作物产量与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 二、种子法主要内容解读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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