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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第三十条解读:该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当履职责任。规定登记人员有虚假登记,损毁、伪造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第三十一条解读 为了维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威性,避免登记错误,该条规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除了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并可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谢谢大家。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刘文荣 ? ? ? ? ??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解读: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第一条解读续)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第五条解读:该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内容,即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前9项列举,第10项为兜底条款。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第六条解读: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要解读 第七条续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解读: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使原来不动产登记多头管理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第一款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办理一般原则;第二款规定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办理的问题;第三款规定了国务院重点确定的不动产如何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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