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章管辖全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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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的意义与分类 (一)管辖的意义 1.使公、检、法等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 2.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犯罪; 3.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二)管辖的分类 1.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 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 2.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 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 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 几个问题 1.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明确划分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司法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既不能越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不能放弃职守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出不管。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4.根据六机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5.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三,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涉及地区管辖的有: (1)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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