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规程-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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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设计规程 C.“垃圾焚烧发电”部分设计技术 C1. 一般规定 C1.1 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宜配套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对经过分选或分拣的生活垃圾中的可燃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理,达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目标,并回收利用热能资源。 本规程本部分适用于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 C1.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应以“安全、可靠的焚烧生活垃圾”为主要目的,在消除、控制垃圾污染的同时,“高效率、低成本地回收热能发电”,保障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C1.3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能源和环保、资源利用和清洁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且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审核。 C1.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设计和规划,应基于垃圾源和垃圾物性特性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先进成熟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焚烧垃圾,回收能源,保护环境,严格控制二次污染。 C1.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宜与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统一规划,协调建设规模、工程用地、物料运输和运行管理等要求。 C1.6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规模,应基于与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处理能力的协调一直,根据可燃垃圾量和垃圾热值条件,结合其发展变化因素,综合分析合理选择确定。 垃圾焚烧设备的容量应与同步建设的发电设备能力配套,一座工厂内焚烧线总的数量不宜超过六条,发电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 C1.7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应适应垃圾量和垃圾物性变化,满足低负荷稳定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所生产的电力应上网但不考虑参与调峰。 如果具备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或供冷需求,且供热或供冷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或热电冷联产方案。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可综合利用,焚烧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弃物,应经过稳定化处理后卫生填埋。 C1.8 根据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应总体规划,一次设计,分期施工或安装,并保障初期投入运行和检修的必要配套设施完整。 C1.9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规划和布置,应满足垃圾焚烧发电工艺功能要求,便利人流、物流交通运输便利,与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他相关工程功能分区关系协调,合理利用地形地质和气象条件,节约用地,兼顾发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建构筑物布置,必须符合放火要求。主厂房(包括垃圾接收跨、焚烧炉/锅炉车间、汽机车间、烟气处理车间和集中控制室等),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最低耐火等级为二级;垃圾储存仓、配电室、变压器室、点火油罐(包括油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等,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最低耐火等级为二级。 C1.10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工程的可靠性应按照工厂年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8000小时要求。 C1.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欢迎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C2. 物料管理 C2.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物料管理,应包括垃圾、焚烧炉渣、焚烧飞灰及反应生成物、点火及助燃油料和药剂等物料的计量、接收与储存系统。 物料管理设计包括:物料质量平衡分析,系统拟定,设备选配,运行控制、检修维护和车间布置等。 C2.2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垃圾,应进行物性分析。 生活垃圾物性分析包括:组分分析、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 生活垃圾组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分析项目: 有机物成分(%),无机物成分(%); 自然堆密度(kg/m3),仓内压实对密度(kg/m3); 一般垃圾尺寸(mm),大件垃圾尺寸(mm)。 生活垃圾工业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分析项目: 水分(%),灰分(%),挥发分(%); 固定碳(%),低位发热值(kJ/kg); 灰熔点温度) (t1、t2、t3)。 生活垃圾元素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分析项目: C(%),H(%),O(%),N(%),S(%),Cl(%); Hg(mg/kg,Cd(mg/kg),Pb(mg/kg),F(mg/kg),Cr(mg/kg)。 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主要生活垃圾物性分析主要项目,包括低位发热值、水分和堆密度等指标,除提供分析测定值外,还应提供波动范围或变化限值;低位发热值应基于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结合垃圾组分变化特点和发展趋势,合理设定设计值和校核值。 C2.3 生活垃圾焚烧炉产生的焚烧炉渣和焚烧飞灰(包括烟气净化处理系统产生的反应生成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分析项目: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或残碳率(%),自然堆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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