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税法学总论全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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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4)特殊税率 零税率是比例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应税行为征税,所适用的税率为零。 如增值税对出口货物规定了零税率。 注意:零税率既不是不征税,也不是免税,而是征税后负担的税额为零。 加成加倍征收是按应纳税额的一定成数加倍征收。 *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 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分为; (1)一次课征制,如关税,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如增值税。 (3)两次课征制 * 我国现行税法在的各环节的分布 生产加工 国内 国外 购买 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产品销售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 利润形成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外商企业所得税 留利使用 契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五)税收优惠 减税: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中的部分税款; 免税:对应征税款的全部予以免征。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在征税对象中预先确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如: 800 起征点是800和免征额是800的区别 2000 注意: 1、起征点照顾部分人,免征额照顾所有人 2、起征点是达不到不征税,达到了全部征;免征额是达不到不征税,达到了超过的部分征。 *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的时间。 按期纳税:按天、按月、按年 如营业税 按次纳税:如关税、契税 * (七)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 一般是采用属地原则,根据各个税种征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八)征收方法 是指税法规定的组织税款征收和解缴入库的具体方法。 三自纳税、自报核缴、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委托代征、代收代扣代缴和汇算清缴等。 (九)总则、罚则和附则 总则是规定立法的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原则、征收主体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罚则规定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所应采取的处罚措施。 附则一般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 1.3.2税收法律关系 1.3.2.1 税收法律关系的含义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从性质上看,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国家意志关系,而不是纳税人的意志; 从经济内容上看,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关系,表现为社会财富从社会各阶层、阶级、单位或个人手中无偿转移到国家手中。 * 1.3.2.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双重性 2、纳税的义务性 3、权责的相对性 4、财权的转移性 * 1.3.2、3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征纳双方) (指征税对象) 一方是征税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 另一方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在华的外籍人等) 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流转税 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税法的灵魂) *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 纳税人 权利 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义务 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 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 1.3.2.4税收法律关系的行为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和事件为标出现志。 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主要原因: (1)税收法律行为的产生; (2)税收法律事件的产生; (3)新税种的开征。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依法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引起权利与义务的变化。 变更的原因: (1)税法的修改或补充; (2)征税手续的变动; (3)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和事件发生了变化; (4)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难以履行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征纳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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