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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二阶层理论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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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备注:是递进的,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违法(客观)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 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符合性判断中自然的、直观的判断)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符合性判断中要借助价值观念的判断)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 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 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 例如第114条中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270条第2款中的“遗忘物”、“埋藏物”。 特别提请注意: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 危害行为 概述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要求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告发。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告发行为,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所以,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材料而进行告发时,也构成本罪的既遂。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言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 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有害性(实质要素):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分类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判断标准 1 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但着手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否则“着手”还是属于预备行为了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2 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案例: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行,希望乙死于空难,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事故。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 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 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 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存在,那就没有犯罪的存在 3 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甲抢劫乙,乙逃跑,钱包掉下。甲拾得钱包离开。甲成立抢劫未遂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 4 影响共犯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不同,可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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