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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巴 县 医 院 个 人 所 得 税 培 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例如:国债);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例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列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其他减免税项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根据(陕财税〔2011〕71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在现行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减除3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对陕西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 二、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 差旅费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三、职业年金 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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