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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律、比附律与嘉靖后期判死朝臣
发布日期:2016-03-02
解扬
嘉靖二十七(1548)年三月,颇有治军才能的江都人曾铣在陕西三边(延绥镇、宁夏镇、甘肃镇)总督任上被下狱,不久即被处斩。与此案相关,同年十月,致仕大学士夏言被斩于西市。之后,二十八年八月,兵部尚书丁汝夔和都御史杨守谦被斩。二十九年七月,福建备海副使柯乔、都指挥使卢镗论死,故都御史朱纨自杀。[1]三十年四月,经略京城内外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商大节被斩。三十四年十月,右都御史兵部右侍郎张经、浙江巡抚李天宠和兵部员外郎杨继盛同日被斩于西市。[2]同年十二月,户科左给事中杨允绳下镇抚司狱论死。[3]三十八年五月,总督蓟辽右都御史王忬论斩。[4]这几位在嘉靖后期被判斩的文武高官,除夏言以外,均是任职兵部或为地方督抚的军政大员。在当时“倭虏之患”达致高峰的背景下,皇帝集中地将担负守边重责的官员判斩,除了对国家的内外防守绝无好处,尤其不能说是朝政运作正常的表现。上述这些获斩的官员中,虽然有因为个人能力不足,无法应付职差而遭惩的情况,如嘉靖二十九年(1550)“庚戌之变”前被斩的兵部尚书丁汝夔和都御史杨守谦,就是因为指挥战事失利,[5]明世宗借此“欲大行诛以惩后”,而将二人判斩。[6]但致仕不久的前任首辅尚不能全身而退,各有军功和行政才能的官员又接踵判死,这对朝臣群体的生存状态和行事的政治氛围而言,无疑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本文围绕上述朝臣在嘉靖三十年代被集中判死之事,讨论如下的几个问题:掌握判死朝臣终审权的嘉靖皇帝在其中是何角色,他是如何掌控和运作法司拟律定案的?严嵩一党在促成斩死朝臣事情上的影响究竟有多大,皇帝是否全然听信佞臣所言而受之左右?嘉靖朝后期这类不正常的朝政运作状态是孤立的政治事件还是另有可追溯线索的前兆或远因在?这三个疑问构成了本文立意的初衷与分析的契机。
下文的铺陈以法司受命拟律及明世宗判斩朝臣的过程为中心,依如下的层次展开:先从明世宗左右法司在审判曾铣、李默案件时拟定律例的过程入手,尤其是从他在判死李默时对比附律的使用,来分析嘉靖朝后期皇帝对法司及律法的掌控;其次,以听候审理的朱纨在得悉将被逮捕的错误消息后仰药身死的例子,来看当时政治氛围的严酷和朝臣自忖无法免祸的强大心理压力;最后,回顾嘉靖帝在即位初年大礼议事情上与群臣的对立进而展开的政治清洗,讨论嘉靖朝后期这一政治氛围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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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铣之死与引正律判案
曾铣是上述嘉靖三十年前后被判斩的朝臣群体中首位被处死者。导致其获罪致死的直接原因,是他在嘉靖二十五年成功击退俺答汗两次入犯陕西之后,重提自天顺以来便屡有分歧的收复“河套”之议。[7]此举曾受到当时的首辅夏言支持,但随后,为了扳倒夏言,严嵩设计,将曾铣议复河套的奏章和嘉靖二十六年七月陕西西安府山崩的报告同时进呈,以引导明世宗怀疑河套之议的正确性。[8]加上廷臣在复奏中尽反此前赞同复套之说,[9]明世宗于是逮曾铣下狱。法司据“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判曾铣斩。“失陷城寨”在《大明律·兵律二·军政》的“主将不固守”条中规定:“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者,斩。”[10]曾铣的作为显然与这条律不合。他在嘉靖二十六年十一月刚奏上了边务十八事,[11]在总督陕西三边军务兵部右侍郎任上,也一贯行动果敢、退敌有效,绝无弃城而去或被敌攻占城池的事实。
即使可用此律比附者,也与曾铣所为不符。嘉靖二十七年刊的《嘉靖新例》规定:“或被贼攻围,弃城逃走,以致贼众进入,杀掳男妇,烧毁官民房屋等项,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不分有无城池,将专一守备捕盗者,坐以斩罪。”[12]《大明律疏附例》所载《续例附考》则说:“各处府州县卫所官员,平时守备不设,及至被贼攻围,又不能竭力拒守,或弃城逃走,或开门延贼,以致被贼进入,杀掠男妇数十人之上,烧毁官民房屋等项数多,与守边将帅失陷城寨事体相同者,不分有无城池,将卫所掌印官并专一捕盗官,坐以斩罪,府州县掌印官及兵备官每一起降一级,分守分巡官每二起降一级,三司掌印官每三起降一级,甚者充军,俱奏请发落。”[13]
事实上,法司拟用此律判曾铣罪,已经感到有“律无正条”的难处,这在《明世宗实录》中有清楚的记录,对此,嘉靖帝则说:“铣情罪异常,有旨重拟,乃称律无正条,固可置不问乎?仍依所犯正律议拟以闻。”?[14]这话透露了法司判断此案和皇权政治之间,有着如下的微妙关系:律无正条之说,是包含了对判罪的说服力和公正性不够的隐忧。曾铣是有为的高官,律无正条即判斩死,从法司拟律的角度说,恐怕难以服众,且可能遭致同侪弹劾;从皇帝的角度看,严惩曾铣的目的无法达成,皇帝的权威会遭致损害,因此嘉靖帝才有“固可置不问乎”的愤怒一问,也才有他强调必须援引正律定罪的事。法司于是“请当铣交结近侍官员律”判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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