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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属确认纠纷裁判规则19条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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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属确认纠纷裁判规则19条 原创?2016-07-01?徐忠兴?ilawyer 作者:徐忠兴〔微信:xzx_lawyers〕 来源: 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 转载须经授权并于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 总第173期 ? 在审理私有房屋所有权纠纷中,应当特别重视对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 规则索引:见《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 法办〔2011〕442号)。 ? 2.地方城建部门前后审批不一致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系由地方城建部门前后审批不一致而引起,要使纠纷最终解决,需要对双方使用的土地进行调整,且涉及到部分职工住房的安置,这些都属行政部门的职责,并非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判决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可本着“先调后撤”的精神,商请政府出面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将案件交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内蒙古医学院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9日 〔90〕民监字第837号)。 ? 3.夫妻之间达成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的,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 规则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民事判决“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 4.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 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 规则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号“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总第188期)。 ? 5.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且已倒闭50余年,债权人以自己名义长期占用、管理债务人的抵押房屋,至今无任何人提出异议,现债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补足该房屋差价款的,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差价款可视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 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以自有房屋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且已倒闭50余年,债权人以自己名义长期占用、管理债务人的上述抵押房屋,至今无任何人提出异议,故债权人系善意占有,现债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愿补足该房屋差价款,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债务人一方无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补交的房屋价款可视为无主财产,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收归国有。 ? 规则索引: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胡德开等12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4期(总第56期)。 ? 6.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多大实际意义,对该无主财产的原所有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要求将该无主财产归其所有的,应予支持。 ? 无主财产依法应当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对该无主财产的原所有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应当从该无主财产中分给其适当的财产。鉴于该无主财产价值不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多大实际意义,如上述对该无主财产的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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