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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起源: 《尚书》记载:国之大事,在礼与戎。 1、礼——豊——祭祀(人神交易)——规则。 2、《尚书》: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在原始时代,部落之间的征伐,战争之中产生刑罚之术。战——刑 3、礼——行为规范 刑——制裁手段 二、法律的发展: 1、春秋以前,统治阶级强调统治的合法性和法律的神圣性。 2、春秋战国时期: A、儒家:孔子、孟子、荀子 B、道家:老子、庄子 C、墨家:墨翟 D、法家:商鞅、韩非子 三、中国传统法制形成时期: 1、秦朝开始出现律学,刑名之术。 2、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儒家思想为法律的基本原则,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法律,引礼入法,引经注律。 3、唐朝《唐律疏议》,成为顶峰,后朝多以此为参照而鲜有改动和创新。 (四)清末法制改革与社会转型 1、清末法制改革:沈家本等人主持修律。 2、改良派引入西方思想:康有为、梁启超等人。 3、革命派废清制:五权宪法、三民主义。 请结合历史,思考我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中世纪法学发展概述: 1、中世纪: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476年)数百年后起,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53年)之后,资本主义抬头的时期为止。史称“黑暗时期” 2、教会法系统化:与世俗社会两分。 3、注释法学派兴起:注释、评论(大学、法学教育兴起)。 第二阶段约始于英国的清教改革。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试图用分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犯。 第三阶段是强烈地主张人民的主权和民主。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大多数人的决定。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自然法学发展中的第三阶段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第二阶段的自然法理论在美国则占优势。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总结: 1、核心思想: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反对专制和特权,宣扬自由与平等。 2、特点:A、宣扬理性主义 B、主张人的自然权利 C、提出社会契约论 四、历史法学派 (一)主要代表人物: 1、萨维尼(1779—1861),代表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2、梅因(1882—1888),代表作《古代法》。 (二)历史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1、与理性主义相对,反思理性主义,提倡经验主义。采取历史比较的方法,反对自然法的假设。 2、认为法律史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各个不同民族的法律必须与该民族的共同信念和意识相一致,法律应当体现本民族的民族精神。 (三)目标与启示 1、目标:自然法的世界主义立场和对普世性价值的宣扬,与当时欧洲的民族觉醒产生立对立。历史法学派很好的契合了民族自觉和独立的趋势。很好的回应了时代提出的任务和要求。 2、启示:如何在历史法学的视角下,探究我国现代性法律与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 五、分析法学派 (一)代表人物: 1、边沁(1748—1832),《政府片论》、《论一般法律》、《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2、奥斯丁(1790—1859),《法理学的范围》。 (二)基本观点 1、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2、法律与道德两分。主张把道德的因素排除在实在法之外,道德、伦理、政治等因素与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是理想中法要考虑的范围。 3、强调“恶法亦法”。 六、哲理法学派 1、康德(1724—1804):著作主要有著名的三大批判,,与法哲学相关的著作有《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 康德论述到:知识分为世界的现象的知识和世界的本体(本身)的知识。传统理性主义错误的将人类理性所获得的知识(现象的知识)当成了本体的知识。 康德对传统理性主义提出了批判,把人的认识从对现象世界的认识转向对人本身的认识。 人不但为自然立法,人也能为本身立法。康德将人类行动的法则建立在人类自身的理性与自由之上。 2、黑格尔(1770—1831) (1)代表作:《历史哲学》、《精神现象学》、《哲学史讲演录》以及《法哲学原理》等。 (2)基本观点:与康德以对人的思考为核心不同,黑格尔哲学面临的基本命题是当时德国的统一问题。国家而不是个人才是黑格尔思考的核心。黑格尔与近代的个人主义立场相反,从国家或者民族共同体 构建自己的哲学体系。 (3)黑格尔法哲学:促使个体与整体的有机融合。从家庭出发,经过市民社会,最终到达国家。国家是伦理精神的实现。 一、新自然法学派 (一)富勒(1902—1978),代表作为《法律的道德性》。 1、基本观点:富勒强调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同时认为法律本身分为内在的道德和外在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就是法律的实体目标。 2、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法律本身具备的要素,包括:法律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布、法律非溯及既往、法律的明确性、不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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