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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及封面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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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角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小学学校。   第三条 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决算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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