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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4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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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1 (一)广义的概念…………………………………………………………………1 (二)狭义的概念…………………………………………………………………1 二 犯罪未遂的特征………………………………………………………………..2 (一)着手实行犯罪………………………………………………………………2 (二)犯罪未得逞…………………………………………………………………4 (三)犯罪停止的原因………………………………………………………….. 5 三 犯罪未遂的认定………………………………………………………………..5 (一)对犯罪未遂中“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的认定…………………..5 四 犯罪未遂的处罚……………………………………………………………......8 (一)未遂犯的处罚原则………………….……………………………………...8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的理解和运用………………………………………9 五 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立法缺陷……………………………………………….10 六 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2 浅论犯罪未遂 摘要:故意犯罪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在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刑法制度。我国针对犯罪未遂相关问题的规定创立于1979年,多年以来,犯罪未遂已经在我国的刑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也提出了众多的关于犯罪未遂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本文将从犯罪未遂的概念、类型、责任、判定与处罚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此来阐明犯罪未遂的诸多问题。 关键字:刑法 犯罪未遂 概念 类型 责任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 各国的刑事立法例,对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各有其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规定和理论解释。 (一)广义的概念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犯罪未遂的含义,当前的主流观点主要由以下两种:“广义的犯罪未遂就是指犯罪行为人已开始实行具体的犯罪活动但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况” 这种犯罪未遂的立法例由1871年《德国刑法典》所首创,该法典第43条、第44条规定:“一、依重罪或轻罪实行之着手行为,实际表示犯重罪或轻罪之决意者,其所意图之重罪或轻罪未达既遂,以未遂处罚之。二、但轻罪之未遂非经法律明文规定者,不罚。”理论上把这种犯罪未遂的概念称为广义的未遂概念。在这种立法例中,犯罪未达既遂的原因,并不认为是犯罪未遂的特征,而是区别未遂中的障碍未遂与终止未遂的标准,”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为障碍未遂,出于本意而中止犯罪的,为中止未遂。” (二)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犯罪未遂则是“认为犯罪行为人已着手实行具体的犯罪活动,但却因为其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或者阻碍,而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 这种犯罪未遂的概念有1810年《法国刑法典》所首创,《法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非因己意中止或因犯罪不能发生结果而不遂者,按既遂犯之刑罚,处罚之。”刑法理论上把这种犯罪未遂概念称为狭义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此规定就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一般概念。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采用的是狭义说。 二 犯罪未遂的特征 对于犯罪未遂有什么样的特征,我们可以从《刑法》第23条的规定中归纳总结出来以下三点: (一)着手实行犯罪 1、什么是着手实行犯罪 已经发生“着手实行犯罪”的事实行为。这项特征首次出现在《法国刑法典》中,在该《法典》的第2条有具体规定:“凡未遂之重罪,以表现于外部并继之以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发生结果者,以重罪论。” 在此之后,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都开始在涉及到犯罪未遂的规定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实行行为时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就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规定与相关的刑法理论来看,“着手”这个词我们应当这样认定: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开始实行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杀人行为、盗窃行为时,又必须从实质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致人死亡或者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 在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实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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