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仲裁与民事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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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仲裁和民事诉讼 第一节 仲裁 一、仲裁概述 (一)仲裁和仲裁法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居中作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 3、根据事实,符合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4、先行调解原则。 基本制度 一裁终局、或裁或审、不公开进行、回避制度 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其会员,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给予自愿原则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约束的一种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以u树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无效的仲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仲裁裁决 1、开庭 2、裁决 五、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应自觉予以履行。 (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六、涉外仲裁概述 (一)概念 我国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 (二)涉外仲裁机构 (三)仲裁法对涉外仲裁的专门规定 第二节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必须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一、诉讼管辖 (一)地域管辖 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不同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注意: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断、终止 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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