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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弈角度看会计诚信的缺失及其治理
「摘要」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及所有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分析,探讨了目前我国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并提出唤回会计诚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博弈 诚信 会计信息 真实性一向被视为会计信息最重要的质量特征。然而目前,我国会计界却面临着普遍的信用危机,虚假会计信息大量存在,会计诚信的缺失问题摆在了每个会计人员面前。本文拟从经济的博弈论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缺乏博弈 首先,从博弈时间而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尚处于准则制定的起步阶段,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准则的制定面临着量多且时间紧迫的巨大压力。这就从制定背景决定了我国的会计制度无法经历一个“充分程序”(Dueprocess),即很难做到制定过程向社会完全公开,使之成为各利益集团反复讨价还价的产物。1993年,财政部在《关于具体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的总说明》中便明确提出,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总目标是“从1993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以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为内容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在这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周期必然较短,如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从发布征求意见稿(1995年9月)到最终正式发布(1997年5月)前后只有20个月,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制定周期为32个月(1995年7月至1998年3月),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制定周期为35个月(1995年4月至1998年3月)。比较而言,在美国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从研究立项到发布实施基本经历了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博弈时间的相对宽裕使得“充分程序”的遵循成为可能。 其次,从博弈空间而言。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是全国会计事务的最高管理机构,会计准则的制定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会计司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必然要较多的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在政策倾向上更多的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由于政府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地位不完全对等,政府主体在政治力度的对比和资源配置权力上处于优势地位,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成为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和形式的主导因素;并且,准则一旦制定,政府可以利用行政手段使这些准则得到实施,这就使得企业等利益主体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博弈空间较小。因此,当博弈环境发生变化而没有新的有效的会计准则加以规范时,博弈的其他方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然要践踏会计诚信,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会计准则的执行过程存在博弈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时,相关利益主体在会计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必然选择包括丢弃会计诚信在内的博弈策略,以此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利益。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包括企业内部的不对称和企业内外部之间的不对称。内部不对称性是指经营者和会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人员由于实际参加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因此,他们对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的了解往往在时间上和内容上优于经营者。所谓内外部之间的不对称性,是指所有者、债权人、投资者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由于不亲自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他们对相关会计信息的掌握往往不及经营者和会计人员。会计信息的内部不对称而导致的会计诚信缺失,主要指有关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歪曲会计信息,以达到挪用公款、中饱私囊等不正当目的。然而,无论是通过对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个案分析,还是从会计人员的收益——风险角度考虑,会计人员自身的败德行为并不构成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由于内外部之间的会计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以及由此产生的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1、会计合作博弈: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股东作为企业净资产的所有者,其根本目标是企业财富最大化。他们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活动,但通过董事会拥有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并决定其相应的报酬,从而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也是最大合理效用的追求者,其具体行为目标与委托人存在着差异,他们更多关注的是自身的薪金报酬,在存在着股票期权的条件下,他们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关注企业的盈利水平及股票的市价等。假设董事会与经理人员每年年末签约一次,董事会将根据其年度内的经营绩效决定其报酬及是否与其续约,根据对我国职业经理人的薪金报酬比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 ┌─┬────┬─────────┐ │ │ │ 董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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