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个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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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时间:2010-12-24 09:5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471次您最值得信赖的成都合同律师——尽在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网!甲方(存货人)应注意:1.保管人资格2.合同形式3.验收与检查4.仓储费用5.说明6.期间及提取7.担保乙方(保管人)应注意:1.存货人资格2.合同形式3.仓储费用4.验收5.保管6.担保7.留置权和提存权一、仓储合同概念与特征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专业仓库储存业务。仓储合同是指依照存货人与保管人的约定,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和保管物资,存货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合同。《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例如某服装贸易公司与某仓库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库为服装贸易公司储存50万件羽绒服,并在储存期间保证羽绒服完好无损,服装贸易公司交纳3万元仓储费,储存期限至12月20日。合同标明了储存的羽绒服的质量、包装和标记等,同时约定了双方具体责任的划分和违约条款。合同签订以后,服装贸易公司依约将羽绒服送至仓库并交纳了仓储费。仓库在收到羽绒服并验收后向服装贸易公司签发了仓单。在该案例中某服装贸易公司与某仓库之间的合同就是一份仓储合同,其中某服装贸易公司是存货人,某仓库是保管人,仓储物是20万件羽绒服。 因为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是保管合同的变种,所以《合同法》第395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仓储合同属于商事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主体、保管对象、成立条件等方面与一般的保管合同有不同的要求,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而一般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二是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存货人要支付仓储费,而一般保管合同是否交保管费由当事人约定。具体说来,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保管合同的主体上的重要特征;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一般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组织。保管人还应有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仓储设备,主要指仓库,该设备以能够满足储存和保管物品的需要为标准,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砂石的地面,也能构成仓储设备。同时,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2.仓储合同的对象即仓储物是动产仓储合同的对象是仓储物,但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能成为仓储物。依照仓储合同的性质,存货人交付的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保管物是不是动产并没有特别要求,在特定情况下,不动产也能成为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权利凭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为保存其物理形态之需以外,不能作为仓储物加以保管。另外,仓储合同的仓储物是特定物或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在仓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必须向存货返还原保管物,而不能用其他物代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它的订立无须以交付仓储物或是履行特定的行为作为成立要件,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将仓储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也是考虑到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其目的是从仓储保管中牟利。由于仓库营业人的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仓储物入库前,保管人会为履行合同作出一定的准备,并支出一定的费用。如果将仓储合同确定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双方都不会受合同的拘束,这对当事人都是不利的,所以我国《合同法》第382条明确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如在前述案例中,某服装贸易公司与某仓库订立仓储合同时起,他们之间的仓储合同成立,后来某仓库签发的仓单只是进一步将仓储合同的内容确定化而已。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给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因此是双务合同。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某服装贸易公司将服装存储于某仓库时,应向某仓库支付仓储费2万元,某仓库在收取仓储费的现时应履行合同要求的保管义务,双方都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同时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存货人要求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时要支付相应的仓储费,因而,仓储合同还是有偿合同。 从我国合同立法的实践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当给付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签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仓储合同的凭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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