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人防工程项办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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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第四条:全区县以上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达20000m2以上(含20000 m2)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 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项目所在地为市区规划范围的由市人防办审批,在县城规划范围的由县人防办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国家规范、人防工程行业标准条件要求。 (三)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区城市(含县城)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审核(总平面图审批)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2.建设项目总平规划设计图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电子光盘1个)。 *注:本阶段的审批权限为设区市、县(市)级人防主管部门。 (二)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设计条件审批)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原件3份(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填写);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原件3份(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填写) 3.经规划、人防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总平1份(核查原件); 4.设区市、县(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请示文原件1份。 *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应在建设单位意见中提出减免要求。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县(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并报上一级人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审批)申请材料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原件3份; 3.经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1份(含电子光盘); 4.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设计方案原件1份; 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原件1份 6.设区市、县()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请示文原件1份。 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出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3.经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审查合格的工程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含电子光盘); 4.当地人防办批准的易地建设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5.属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项目的,提交《广西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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