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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单位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为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丁书面劳动合同。
2、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
用人单位用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表
单位补订劳动合同时间 双倍工资支付期限 法律依据 用工不满一年 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陈先生诉称:2008年2月25日,他到福州甲鞋厂工作,任车间管理的职务,每月工资为20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他被该单位派往乙鞋厂上班。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甲鞋厂为他办理了社保手续。2009年6月,乙鞋厂为他办理了社保手续。同月,甲鞋厂无故解聘了他。此前,他在甲鞋厂工作了1年4个月。甲鞋厂应按该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工资。
单位认定离职员工上班未满月
甲鞋厂辩称:2008年12月,陈先生到乙鞋厂上班。因该单位当时无法办理社保手续,就将陈先生的社保手续寄在甲鞋厂办理。甲鞋厂压根就没有指派他到乙鞋厂工作。陈先生从2009年6月1日起至20日止在甲鞋厂上班,每月工资1000元,工作不到一个月因嫌工资低就自行离开该单位。
结合证据规则给出补偿标准
仓山区法院根据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证据规则,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从2009年4月1日起在甲鞋厂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陈先生在甲鞋厂工作了2个多月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鞋厂应支付给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元(月工资2000元×0.5个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此,甲鞋厂应付给陈先生这期间的双倍工资3340元(月工资2000元×1.67个月)。陈先生的其他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9: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2010年8月,某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应聘到江苏苏州某IT制造业外企工作。其实来到苏州这家外企,李某一直不很情愿,在学校“先就业、后择业”就业政策的驱使下,考虑到苏州离自己老家上海比较近,最后在离校前夕与苏州的这家外企签了协议。李某一直希望能在老家上海找份工作,所以在苏州这家外企工作并不积极。2010年8月底,该家外企人事主管张经理找到李某,希望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家里对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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