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回伤实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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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5日发布,吉高法[2009]60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八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29.45元(12,829.45元/年×20年=256,589.00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2.74(4,932.74元/年×20年=98,654.8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8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729.05元; 2008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443.24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1,743.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 2008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总 计 全省平均年23,486.00 月1,957.17 日93.96 一、农、林、牧、渔业(农民误工) 12,100.00 1,008.33 48.41 二、采矿业 29,210.00 2,438.33 117.06 三、制造业 23,867.00 1,988.92 95.48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 28,901.00 2,408.42 115.62 五、建筑业 16,314.00 1,359.50 65.27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24,158.00 2,013.17 96.65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465.00 2,538.75 121.88 八、批发和零售业 17,743.00 1,478.58 70.98 九、住宿和餐饮业 14,714.00 1,226.17 58.87 十、金融业 32,335.00 2,694.58 129.36 十一、房地产业 18,657.00 1,554.75 74.64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057.00 1,921.42 92.24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381.00 2,531.75 121.54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407.00 1,283.92 61.64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 13,858.00 1,154.83 55.44 十六、教育 26,437.00 2,203.08 105.76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642.00 1,886.83 90.58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865.00 1,822.08 87.47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765.00 2,063.75 99.08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提供者:陈伟律师 时间:2009-7-10 23:03:21 来源于:转载 作者:广东省公安厅  --------------------------------------------------------------------------------   (深圳陈伟律师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表:2008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城镇居民 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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