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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
的行为准则。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
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
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药。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
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
(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一条 处方审核合格后,应当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对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注意;
(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 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
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第十三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
册。
第十四条 发药前,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 发药时,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
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原因;
(三)用药剂量,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用药(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
等)特殊要求的,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使用用药标签;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用量或极
量;
(四)用药方法,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
(九)贮存条件及药品有效期,需冷处(冰箱冷藏)存放的药品需特别提示;
(十)中药汤剂煎煮方法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等的煎服方法及煎煮器具的选用;
(十一)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十二)当患者要求提供更多的药物治疗信息时,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处方调剂原则上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发药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第三章 用药咨询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对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其家属或监护人说明药品使用的各种事项。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应当以当面语言交流为主,同时尽可能提供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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