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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实务处理 黄嘉惠律师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案例苗某在某通讯公司自2012年9月开始连续考核排名末位,故在2012年11月公司将苗某调岗至流程优化主管岗位。苗某在签收《调岗通知书》时备注“调岗系因团队工作安排,并非本人不胜任工作”。后在新岗位,苗某在调整工作岗位的当月和次月考核结果不佳,公司径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苗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法院意见经审查通讯公司提交的考核结果显示苗某在2012年1月至8月期间月考核等级均为A1,考核分数在82至88分之间不等;9月至10月的考核等级均为A2,分数均为75分。苗某对该证据也予以认可。根据该考核结果,苗某在2012年10月之前的考核结果均为A级。依照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绩效考核等级分为S、A、C1、C2四个等级,其中A级代表良好。最后,关于苗某2012年11月和12月的考核问题,公司在苗某并非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将其调岗后,理应给予苗某一定的业务培训及适应期,以便于苗某熟悉新的工作岗位和业务范围。苗某在调整工作岗位的当月和次月考核结果不佳,并不足以说明其完全不能胜任新的工作。最终,法院,通讯公司以苗某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第一部分 调岗一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1、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2、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二、合理性原则1、个人能力;2、岗位变化、企业客观上的原因;3、区域因素;4、待遇因素;5、职务因素;6、岗位要求因素,末位淘汰制三、协商原则1、协商一致2、书面形式协商调岗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出意向 ↓了解新岗位要求、待遇 ↓ 达成一致 ↓书面变更劳动合同↓新岗位就职单方调岗法定条件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2、不能胜任工作。广东司法实务观点:1、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合理性条件1)新岗位与劳动者所学专业的匹配性;2)新岗位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匹配性;3)新岗位工作地点是否足以影响员工日常生活的时间安排,或虽影响但是否提供一定的交通便利条件或福利;4)新岗位不应具备惩罚性或侮辱性质;5)新岗位工资待遇应当适度调整,且必须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职级与薪资标准的对应体系;6)新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强度是否适应于劳动者的身体状况;7)新工作岗位与原工作岗位属于同一个用人单位主体。特殊情况下调岗一、涉密二、违纪、不能胜任三、岗位约定不明涉密员工离职前的调岗问题法定条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合理性条件一、员工岗位涉及商业秘密二、书面约定Q:脱密期间可否降薪?违纪、不能胜任类型调岗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00号)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合理性条件关于不能胜任的条件:一、工作量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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