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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个款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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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 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 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 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 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 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 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 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 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 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 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 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 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接受的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200%,委托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亿元,并且在任何时点都须将委贷余额控制在上述最低限制标准内。 第十一条 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综合利费率(含贷款利率和手续费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二条 本公司在取得委托贷款资格后,需在本公司的主办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应通过该专户代收和代付。 第二章 业务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四)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需符合《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受理委托贷款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交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受托人名称; (二)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三)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说明; (四)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五)委托贷款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 (六)委托贷款的利率标准、手续费标准及相应的收取方式; (七)委托任和借款人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条 本公司办理委托贷款贷款,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由市金融办制定的统一格式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与自营贷款业务分开管理,资产负债表内不合算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表外登记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况,在公司损益表中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条 本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委托贷款资金必须做到先收后付。本公司在核实委托贷款资金进入本公司“委托资金专户”账户后,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七条 委托贷款利息和手续费不得由借款人向委托人直接支付。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由借款人支付给我公司之后再转划给委托人。 第八条 对于借款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先收后划。本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核算要求,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及时准备做好已收回资金和划转账务处理工作。 第九条 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变更债务关系等事项,本公司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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