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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离婚时房子如何分配
长乐的黄女士和比她年长20岁的福州高先生于10年前结婚。日前,黄女士和高先生因离婚闹上了法院,两人对房产分配产生分歧。房产是高先生在婚前支付了首付,但房产证却是在婚后才领到的,如今房产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就成了一个难题。
高先生在1998年花了27万多元买了福州晋安区的一套房产。首付款8万多元由高先生付的,余款19万元他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1999年10月,高先生和黄女士结了婚,房产证一直到了2000年3月才发下来。
目前,该房产经评估,大约值61万多元。
对于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黄女士和高先生有不同的看法。黄女士认为,房产是婚前双方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平分房产。而高先生则认为,房产是他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能改变房屋的性质,不同意平分房产。
日前,福州鼓楼法院做出了判决。鼓楼法院认为,房产是高先生婚前购买的。虽然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产所有权在高先生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故该房产不因两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应属高先生婚前财产。
婚后由高先生逐月支付按揭款,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故两人共同还贷19万元及利息,应属共同财产。现两人离婚,高先生需要将共同偿还的按揭款一半付给黄女士。
至于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符合民法中公平的原则。由于婚前首付款和婚后按揭款共同保证了房产的增值,在分割时对增值部分也按此比例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黄女士和高先生离婚,房屋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应支付黄女士19万元。
男方婚前买房产权婚后才办 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近些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主要问题体现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夫妻财产分割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房屋的分割,现就夫妻离婚房屋分割方面常见的相关问题作以解答。
情况一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案例:马先生与刘小姐2004年结婚。2003年时,马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07年,双方离婚,刘小姐问能否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买的房屋,一方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婚前办下来的),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对于婚后的产权,另一方是否拥有?如果离婚后,对此贷款购买的房屋将如果分配?对婚后还贷部分增值财产该如何划分?
解答: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本案中,马先生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马先生一人所有。
其次,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可以认定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后,房屋价格升值应当认定为房屋的自然孳息,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房屋价格升值的收益应该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先生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房屋的升值部分也只是马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可以在离婚时,由欠款的一方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双方约定如何补偿。
情况二 男方婚前买房,产权婚后才办
案例:孟先生与沈女士2003年结婚,2002年时,孟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04年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双方离婚,沈女士问能否分得房产?
解答:如果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产权证是婚后办下来的,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婚姻期间所得,则可以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增值部分自然归夫妻双方共有,而一方支付的首付,应当从总房款中扣除,作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 夫妻共同买房,产权落给孩子
案例:赫先生与曾女士2002年结婚,2003年儿子小亮(化名)出生。2004年时,夫妻借款40万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把产权证落在了儿子小亮的名下,二人共同偿还了借款10万元,还有债务30万元。现双方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曾女士抚养,赫先生同意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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