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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等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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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科室(大队)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支队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支队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六)完成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并在安全工作评比中,取得优秀成绩的。 二、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追究。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责任人,并由科室(大队)负责人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1. 对支队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参加支队、科室、大队、大队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3.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传输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工作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输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安全报表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 6.科室(大队)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或未授权他人负责组织科室(大队)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 7.科室(大队)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科室(大队)安全负责人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给予责任人和科室(大队)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由科室(大队)负责人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并在内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第二次发现,对责任人和科室(大队)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一科室(大队)一年内累计出现三起下列情况,在当月度考核中作基本合格处理,按规定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 2.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支队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运行的。 3.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4.支队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5.对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6.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7. 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科室(大队)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在支队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由支队安委会决定处理方案。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7.支队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重复发生的。 8.事故隐患严重,接到支队或大队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对三个月间隔内连续发生轻伤责任事故,或发生重伤责任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科室(大队)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支队安全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度科室(大队)和责任人各项评优资格,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进行行政处理。 五、支队对各方面举报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责成或组织相关科室(大队)予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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