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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建筑工程质量品牌知名度,及时处理公司承建施工的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房屋质量问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我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章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管理公司在接到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质量问题投诉后,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的,将房屋质量投诉单及电子版现场实况照片转发至工程项目负责人,并将相关资料工程管理公司存档。
第六条 工程管理公司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工程项目负责人第一时间到公司领取维修通知单或发送相关维修通知,要求实施保修工作。
第七条 根据房屋质量投诉单,由工程管理公司现场核实后,拟定维修通知
单,工程管理公司技术人员联系项目实际承包人共同对现场进行勘察,了解问题实际情况,分析问题原因、认定责任、讨论并确定维修施工方案。同时明确施工人员进场维修日期,做好书面记录并告知建设单位。涉及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宜经原设计单位签认,(如质量问题涉及范围较广或维修难度较大,可召开维修工作专题会议予以讨论确定)维修完毕后,工程管理公司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意见。无特殊情况的,维修工作应在2个月内完毕。
第八条 责任单位维修前将维修方案报工程管理公司审核,经批准后,组织维修施工,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完毕。施工结束后由维修小组进行自检,并报工程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记录存档。
第三章 工程质量维修形式认定
第九条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工程质量维修的形式分三种,即项目承包人自行维修、工程管理公司委派班组维修、委托第三方维修。
第十条 项目承包人自行维修的情形认定及保修规定:
(1)、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的维修内容承担工程维修的全部责任。
(2)、召开维修工作专题会议,确定维修工作事实,对维修工作内容进行原因分析,认定责任单位,确定维修施工方案,并报公司工程管理公司备案。
(3)、组织安排施工人员,协调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确定维修日期,并通知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
(4)维修工作结束,上报工程管理公司对维修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
项目承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维修内容进行验收,做好书面维修记录并存档,同时转发工程管理公司及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公司委派班组维修的情形认定及保修规定:
(1)、工程管理公司下发维修通知单至项目实际承包人在一周内,项目实际承包人未派相关人员维修,未与业主沟通,或未与公司沟通协商的;公司将组织维修班组对维修内容进行维修。
(2)、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召开维修工作专题会议,确定维修工作的事实,进行维修工作的原因分析,认定责任单位,确定维修施工方案并上报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视情形上报)。
(3)、工程管理公司承担在其工作范围内的维修责任,制定维修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情形认定及保修规定:
(1)、当业主(客户)报修或投诉判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工程管理公司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将保修通知告知、送达项目实际承包人,自送达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项目实际承包人无力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由公司委托业主(物业公司)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实际承包人承担。
(2)、项目实际承包人在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书面通知单或在电子信息发出3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的,视同认可公司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同时认可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若因责任单位的维修质量问题造成客户二次投诉的,责任单位必须在接电话12小时内赶到,安排维修。否则公司有权安排第三方维修,责任方承担由此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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