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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第于二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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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第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科技项目名称 资助对象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1 研发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或者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其他单位联合在宝安区组建的研发机构,其应在所组建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例30%以上。 (1)设立研发机构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包括: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支持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名列全球500强大学排名的高等院校; (2)研发机构在宝安区依法注册(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特殊情况下一事一议)。研发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研究领域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3)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5)有专门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研发经费投入,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研发机构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研发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1)《深圳市宝安区研发机构引进项目资助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2)研发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4)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报告(附电子文档); (5)会计师事务所对研发机构建设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高校院所对研发机构的设立批文复印件; (7)研发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和仪器设备购置证明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8)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文件及学历证书复印件; (9)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2 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资助对象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宝安区产业发展相关的技术转移机构。 (1)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包括: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支持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名列全球500强大学排名的高等院校; (2)技术转移机构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特殊情况下一事一议)。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3)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5)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6)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1)《深圳市宝安区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资助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2)技术转移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3)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4)高校院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批文复印件; (5)专职技术转移人员的任职文件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8)技术转移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和仪器设备购置证明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9)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进度计划书、建设资金使用预算书、技术转移机构的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3 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 资助对象为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所在单位。 (1)申报单位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创新科研团队经国家、省、市认定,研究领域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3)创新科研团队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4)申报单位须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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