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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三章 实习内容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五章 实习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实习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六条 拟申请实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拟在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当认真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名单同时报送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 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属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一式2份,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后经主任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未满一年;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十条 ?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的人员签订《实习协议》,该实习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相关费用约定,内容应包括: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及实习培训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完成审核登记、准予实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四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制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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