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工函作定位的一些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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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的一些思考 如何看待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性质,如何处理好其与律师业的关系。一直以来,不同的主张和声音不绝于耳。作为一名在基层长期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者,本人试就结合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经验,谈一谈本人对新时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定位的一些思考。 一、基层法律服务概况和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形式,主要是通过在乡镇(街道)——我国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起源于80年代初中期,当时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存在的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状况。 目前,我国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主要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担任法律顾问,为基层党委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通过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民事、经济纠纷等,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保障、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三是向广大群众宣传和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当前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空间主要是在基层政府及其以下层面。而且,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因此,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面临着的诸多困难。一是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教育背景、知识储备水平和综合素质较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二是基层法律服务仍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当地司法所协助承担调解民间纠纷、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势必导致从业人员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明显下降。三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知名度不够,内部分工不明确,业务开展不顺畅,办案质量不讲究,财务管理不规范,卷宗材料不齐全,内部人员不团结,制度建设不完善。 从东莞市情况来看,市下辖32个镇区早于1996年都成立法律服务所,近些年随着法律服务业的迅速发展,部分镇区如虎门、中堂、樟木头都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截至2004年,东莞市律师协会已有44家注册律师事务所,加上32个镇区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网络已基本形成。据不完全统计,东莞市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已多达700余人。法律服务机构的健全、法律服务队伍的不断壮大,加上附近广州、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竞争,使得东莞法律服务行业这块“大蛋糕”,已瓜分待尽,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基本饱和状态。 基层法律所面对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定位不明导致基层法律环境每况愈下,根本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就笔者所在凤岗镇而言,作为凤岗镇唯一一家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凤岗镇法律服务所,近几年主要的收入来源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和合同见证两大方面。在诉讼代理方面,虽然每年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是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塘厦法庭立案的属于凤岗辖区内的诉讼案件每年不少于600宗,而凤岗镇法律服务所承办的案件数量还不到四分之一,大量的案件被其他的法律服务机构承办。在合同见证方面,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带动了凤岗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大量楼盘、房地产项目拔地而起,可是房地产合同见证业务一直都是律师事务所垄断。凤岗镇法律服务所不得不另开渠道,积极与国土分局联系做好地籍调查工作,以此拓宽有限的法律服务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的几点意见 勿庸置疑,基层法律服务确因弥补当时“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状况”而生,是在法律人才缺少情况下,为适应偏远城乡需要而建;如今,我国律师业有了长足发展,律师数量及后备人才丰富充裕,基层法律服务赖以产生的根本原因已经消除。 基层法律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种类和形式;它的存在具有阶段性特点,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在法律需求领域上的必然反映;在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具有较大价值,不可或缺;但随着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众整体法律素质和需求的不断提高,对基层法律服务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在这一特定历史发展过程中,基层法律服务应如何准确定位并发挥作用?我们应该有这样一个基本认识:“扎根基层”。 一是扎根基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 基层法律服务立足乡镇、街道,要真正扎根广大民众,做到人熟地熟、情况熟,充分利用既懂法律又熟民情的双重优势,一方面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另一方面及时就近为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有效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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