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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本文与2006年2月10日发表在《经济学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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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车逐步进入到普通家庭,业主与开发商围绕居民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纠纷日益增多。新闻媒体和理论界对于如何界定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问题上也争论不休。2005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华清嘉圆小区业主诉求,认定他们楼下的地下室(既是车库、又是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的判决,把国家也引入了争夺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行列。那么,业主、开发商和国家谁才是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的真正主人呢?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权安排是个体之间就某种经济物品(或稀缺资源)的使用效能形成的行为关系,产权界定应该从经济物品使用效能的受益范围入手(如私人物品、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等)。又因为同一经济物品往往具有不同的效能(多种用途),因此,在界定产权时应考虑该经济物品初始供给的目的是为哪一种用途(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是最有价值的用途)而产生,也就是要考察该物品的来源,从来源分析其主要效能,从主要效能受益范围确定其产权归属。具体到居民小区地下车库,就应该从其来源上去考查其产权的界定问题。
二、小区地下车库的三个来源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小区地下车库的第一来源
居民购买的商品房虽然在产权证上标明的只是几十至上百平米的房屋。但是,购买商品房的最终目的是居住,正常的居住和生活仅仅有几十平米的钢筋水泥是不够的,要有相应的道路、绿地、停车位和一个适宜居住的大环境等等,即居民购买某小区一套几十平米住房的背后,包含着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发挥的一系列附属和配套设施。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保证居民住宅居住功能的正常发挥。
对于停车位,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后文称《规范》)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其中第8.0.6 条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这是全国最低标准,各个城市根据自身发展水平规定了自己的标准,如《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后文称南京《标准与准则》)规定一般小区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80%。不管是全国的《规范》还是南京《标准与准则》,都是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具有强制性。因此,在居民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至少要建相应数量的地下车库。这是小区地下车库的主要来源。
2、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之一——小区地下车库的第二来源
我国《人民防空法》(后文称《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从九八年房改开始,县级以上城市在居民小区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修建了大量的防空地下室。从根本目的上看,小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为保障战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建的人防工程。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包括小区防空地下室在内的地下建筑的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如果把大量防空地下室闲置不用,是资源的浪费。因此,又提出了人防建设的“平战结合”方针,即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把人防工程用于平时用途,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由于小区的防空地下室位置特殊,其平时最大的用途就是小区居民停车,因此,许多防空地下室在和平时期当作停车场来用,成为小区地下车库的主要来源之一。
3、开发商超标准和义务投资建设——小区地下车库的第三来源
开发商在居民小区开发过程中,如果一方面履行了《人防法》要求的人防工程建设义务,另一方面,也按规定比例修建了地下车库以后。如果觉得修建更多地地下车库有利可图,就有可能出于更多盈利的目的,在居民小区修建了其它的地下车库,这是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的第三个来源。
三、从来源定归属: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界定
1、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车库归业主所有
如前所述,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最终目的是用来居住的,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除了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外,还要有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发挥的一系列附属和配套设施,如果缺少了这些附属和配套,房屋居住的功能就不完整,或者说居民买到的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房屋。因此,在《规范》当中,对城市居住区相关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一定比例的车库是其中的标准之一,如《规范》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上,一个城市居民小区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车位不能低于10%,10%的车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发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10%的车位,从来源上看,就是为停车而产生的;从使用效能受益范围来看,是该小区业主。因此,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规范》中规定的必须配建的东西的产权并不一定都要归业主,如《规范》中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这些设备设施的产权并不一定要归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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