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价值初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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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社会价值初论 摘 要 当代西方影响很大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以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使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法的宗旨。所有的法律活动(立法、执法、司法和诉讼)和全部法律制度(私法制度、公法制度、程序制度),归根结底,都是以有效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尤其是精神财富为目的的。法律的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并不意味着对“效率”的偏执追逐。而应该是平衡了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及其他法律社会价值基础上的最大化。 关键词:法律 社会价值 和谐社会 前言 当人们不相信法律或者不再相信法律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带来公正时,就会为了求得个人、团体的机遇和利益而钻营投机。这种个体“精明”的普通化、群体化,最终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每个个人利益必将遭受的更大损害。经济、政治等每个领域都是如此。当代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非常”复杂,人的精神负担的过重,成为我们社会发展步履沉重的重要原因。 法律社会价值的含义 价值,是指一事物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法律的社会价值即是指法的社会有用性。也就是法律对于社会的功用。法律规范最为一种价值判断,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立场和体系出发,关于人们应该如何行为的价值判断。这便是法律社会价值的现实制度基础。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社会价值主要可以概括为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在当今中国这些法律传统价值理论的集中和最高体现则表现为和谐。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法官、法学家、和立法者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探讨有关法律的目的——有关社会控制及作为其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标——的一系列哲学的、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思想观念,并由此指明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律令规则应当是什么样的。罗斯科·庞德的这些著述不可避免的将我们引向“法律社会价值”的深入思考。 法律价值可以从三个不同层面进行理解,即法律促进了那些价值的实现、法律本身具有那些价值、价值冲突时的取舍规则。法律社会价值很大程度上是指第一个层次,即法律促进了社会中那些价值的更好实现。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法的目的是什么。比如说,“保障受强制者享有起码的基本自由或人权,是(实证)法的定义准则”。再比如,“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众影响公共事务的权力,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行使权力,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这些论述都是以法的目的角度谈论法律的价值的,也是法律社会价值的具体体现。 正义 从手段和目的的角度看,正义是以一种正当的分配方式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因此,正义既是一种正当的分配方式,又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正像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第一章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此,当人类社会出现之后,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探寻和追求。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的说,社会主要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是这个时代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任何制度一旦权威性的形成之后,人们必须以宗教式的虔诚去捍卫它,任何非正统的否定、修改、曲解法律的行为或动议都是对社会正义的直接危害。 纯粹法学派的代表凯尔森所言:“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问题,不只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只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美国社会学家博登海默也曾这样说:“正义似普罗透斯的脸谱,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极不相同的面貌。”但尽管如此,多数情况下正义均表现为法律的社会价值目标的一种。法律作为一种最权威的社会价值体系,自然应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最终的理想目标。正因为如此,历代立法者总喜欢以“把正义作为自己所制定法律的社会价值目标”来进行自我标榜,而不论其法律是否真的体现了正义。 美国最高法院的建筑物上刻着“在法律之下实现平等的正义”;在古代雅典的法官也宣誓:他要根据雅典人民的法律和最公正的信念进行判决。因此,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法者对于实现社会正义任重而道远。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实现社会和谐的进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法不仅仅具有确认保护和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性价值,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内在的应然性社会价值,而其中的正义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社会主义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自由 自由和正义是紧密连接的。在任何社会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这是正义的要求。“没有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但是,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望不在枷锁之中。博登海默说:“整个法律和正义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的目的并不是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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