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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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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 MERGEFORMAT70 —— PAGE \* MERGEFORMAT2 —附件浙江省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G20峰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简称“大气计划”),制定本实施计划。一、主要目标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务求实效,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深化源头治理,扎实推进六大专项行动。2016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持续下降并超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国家任务:2016年比2013年下降13%),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任务(一)调整能源结构。1.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对我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求,控制统调燃煤机组煤炭消费量,削减地方煤炭消费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严把燃煤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消费存量措施,实施消费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深化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完善热网工程,2016年6月底前,全省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7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2016年底前,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9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3.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窑炉。印发实施《浙江省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验收办法》。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市城市建成区和2013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部关停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熔炉、煤气发生炉的关停或改造;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城市建成区和2013年底前天然气未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关停95%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关停或改造90%以上熔炉、煤气发生炉,力争淘汰改造10000台。加大燃煤锅炉天然气改造力度,60%的10万千瓦时以下自备燃煤电站完成天然气改造任务,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要求推进淘汰改造工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4.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推进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实施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工程,全面推进甬台温、金丽温省级天然气管道工程。2016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上三线,力争完成浙沪联络线一期工程,全年新增管道天然气通气县20个以上。2016年上半年,天然气消费量达到35亿立方米,全年天然气供应量达到70亿立方米。全省煤炭消费占能源比重(含外来火电)下降到57%以下,电煤消费占煤炭比重达到75%,非化石能源(含外来水电)消费比重提高到15.5%。全面落实年度风电和光伏发展计划,争取全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20万千瓦,新增装机30万千瓦以上,确保国电普陀6号2区海上风电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安监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5.提高外购电比例。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加快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实现“外电入浙”3000万千瓦左右。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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