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_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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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一般原理 (一)竞争的概念与特征 1. 竞争的概念: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为获得最佳生存发展环境和最大利润,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 2.竞争制度的特征 (1)竞争主要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 (2)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佳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最大的经济利润。 (3)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二、竞争法的概念 1、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竞争法的宗旨:维护竞争秩序,保持与增进经济民主。 3、竞争法的特点 (1)竞争法既规范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又规范具体的竞争行为。 (2)竞争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3)竞争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结合。 4、竞争法的功能 (1)威慑功能。 (2)矫正功能。 (3)协调与促进功能。 5、我国竞争法立法现状 我国于1993年通过并于当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竞争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竞争立法定向统一化和规范化。 为了有效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颁布了一些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规章。如1993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如《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这就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并使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三、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及原则 (一)调整对象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即因市场竞争活动多引起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1、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相同或者相关市场的经营者因争夺市场或者顾客之间发生的利益关系。包括直接竞争关系和间接竞争关系。 2、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他社会团体涉及市场竞争活动所引起的竞争法律关系。 3、竞争管理机关对经营者的管理形成的管理关系。 (二)竞争法的原则 1、平等、自由原则 2、公正的原则 3、维护充分竞争的原则 四、竞争法的规制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义) 广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指一切损害竞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行为: 垄断或图谋垄断 限制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方法(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商业惯例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后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的规制内容 1、对垄断的规制 2、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4、对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规制)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 1、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 二、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等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10.2.4.2)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 限定、强制用户购买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指定商品;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购买其他商品; 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刁难。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超经济强制交易或地区封锁的行为(10.2.4.3) ①行为主体——政府及所属部门 ②侵害客体——经营者的利益 ③客观方面——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强制交易的行为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地区封锁 (3)经营者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10.2.4.8) 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包括很多种,如限制转售价格、限制转售地区、限制转售客户等。 (4)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10.2.4.11) 。 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以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为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 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投标者串通投标案 某建筑公司串标案 三、不正当竞争方法。 (1)欺骗性交易方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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