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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研究
摘要: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经过在美国的发展最终确立为一项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依据,这种管辖权改变了传统属人管辖权的连接点,确立了以“最低限度联系”为标准的管辖依据,长臂管辖权在美国普遍运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中,美国各州的立法以及联邦立法中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弥补了传统管辖权的不足,对丰富传统的属人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不足。
关键词:长臂管辖权、最低限度联系、正当程序条款
Abstract:Long-arm jurisdiction of American Court through a long time development and eventually became the basis of jurisdiction ,this kind of jurisdiction changed the junction of traditional Personal Jurisdiction rules,finally established the Minimum Contacts of the basis of junction.Long-arm jurisdiction was widely used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in America.every state and federal legislation all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 about it.Long-arm jurisdiction of American court made up the shortcoming of traditional Personal Jurisdiction,it has a great significance in enriching traditional Personal Jurisdiction,but to some extent it also has some shortage .
Key words:Long-arm jurisdiction;Minimum contracts;Due process of law.
长臂管辖权制度是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一种特属的管辖制度,该制度不仅使用美国的州际民事管辖权的确立中,同时也被广泛的适用到该国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诉讼中,并且在实践中不断的得到发展。简单的说,长臂管辖权是指当非法院地居民与法院地之间存在某种限度的联系,同时,原告提起的诉讼又产生于这种联系,法院对于被告所主张的管辖权。它实际上是对根据普通法管辖权规则对物管辖权的人和法人行使管辖权。很显然,对本来没有管辖权的公民和法人行使管辖权,这无疑是一种管辖权的扩张。关于长臂管辖权,下面将论述以下几点:
一、长臂管辖权的确立背景
(一)长臂管辖权的发展背景
传统的美国民事管辖权分为属人管辖权和属物管辖权,长臂管辖权是由属人管辖权发展而来的,传统的属人管辖权是基于传统普通法的效果原则和自愿服从原则,以权利支配理论理论为基础。并通过1877年“彭诺耶诉纳夫”案件所确立的“领土主权的方法”来行使的。这项原则把法院管辖权定义为:法院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具有司法权利,其他的非法院地不具有这一权力,任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企图与行为都是对他州主权的侵犯。在彭诺耶诉纳夫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确认对其领域内的人和物拥有管辖权,从而同时确立一般管辖权行使的依据是“存在”,即被告在法院地内的“实际存在”为确立对其管辖权的基本依据。但是这种普通法上对人行使管辖的原则和方法使得法院对非法院地居民以及非居民被告管辖权的行使收到很大的限制,这种管辖权的弊端在跨区域的交往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越来越明显。
此后,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受到了只要和挑战,对传统的以“实际存在”为依据的管辖权的改变始于“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中。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由于本案的交纳义务直接产生于被告在华盛顿州的活动,古该公司于华盛顿有足够的联系,因此认为华盛顿州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时符合先发的。该案中,最高法院对宪法“正当程序条款”限制下的属人管辖权做出了全新的发展,而这种发展也弥补了“实际存在”为依据的管辖的弊端,这种“最低限度联系”的原则使得法院地对非法院地居民和法人的管辖权得到适当的扩展。按照“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的判决,所谓“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取决于两点:第一是被告是否在法院地从事系统的和连续性的商业活动;第二,原告的诉因是否起源这些商业活动。至于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实际出现,则无关紧要。
该案是美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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