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财产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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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无责不赔 第三节 高保低赔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利益原则之变化(《保险法》:第12条、31条、48条)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即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不是债务人。 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 凡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有权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即基础合同的债务人,不是债权人。 谁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出现受益人、什么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以及向谁行使追偿权,均处于探索之中而尚未形成定论与共识。 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原来的) 投保人指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被保险人指贷款人,即贷款银行,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即贷款银行。 华安就学贷款保证保险???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签订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申请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投保时须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凡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部分)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身故(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条 投保人每连续十二个月完全未履行保险期间内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十二个月内投保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贷款购买个人消费用新车,首付比例不低于所购汽车净车价的30%,并愿以足额财产作抵(质)押者,经被保险人资信审核符合借款条件的,可向本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并向投保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两者的保险标的完全相同,保险事故近似,而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保险是为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利益所设,信用保险是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所设,由此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色异位,保证保险中均为债务人,信用保险中均为债权人。 (二)车险 交强险 商业险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在全国实行 风险与费率相匹配 2011年2月20日每周质量报告《聚焦车险霸王合同》 2012年2月23日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4年11月16日每周质量报告《迟到的示范条款》 2015年2月3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5年2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 2015年3月20日保监会《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015年6月1日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1.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何为本车人员 (2)何为被保险人 交强险中“本车人员”的认定 2010年4月7日,周甲驾驶一厢式货车搭载周乙行至杭瑞高速公司某路段时,因车辆超载,操作不当,车辆与公路左侧中央隔离带护栏刮擦后向左侧翻,将周乙甩出车外,并再次受到该车撞击,事故造成周甲、周乙死亡。交警认定周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周乙无责任。周甲驾驶的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周甲之妻粟某赔偿了周乙家属15万元,随后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认为周乙属于车上人员,依法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争论焦点:周乙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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