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林湖景区游船部游船部员工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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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船部员工操作规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游船船长、轮机员、水手、游船驾驶员、充电工以及其他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部门及行业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人所操作的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本规范明确提出机械设备操作要求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参照本人所操作机械设备的技术参术进行操作,本规范没有明确提出操作要求的,应按照本人所操作机械设备的技术参术进行操作。 第三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对违规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 对违规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形,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没有说明违规情况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予以执行的,按照本人违规操作予以处理。 因违规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违规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人员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根据责任大小,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分别予以处罚。 第四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有因生病、饮酒、休息不足而精神不佳或者服用有催眠、嗜睡作用的药物或者有其他不适合操作机械设备的情形的,不得操作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有前款规定的不适合操作机械设备的情形之一的,应报告所在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第五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每月有两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给予另行安排工作的由部门给予公司降级。 第六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发现机械设备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应暂停作业,及时将故障或者安全隐患情况报告所在部门。 第七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挥,配合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或者所持证书与机械设备操作要求不符的,不得进行操作,也不得将本人操作的机械设备交由无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九条:公司和有关部门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他们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属于国家强检范围的特种行业机械设备,未经有关部门安全检查合格,不得投入运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也不得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每日上班进行操作之前,应对该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需要在每完成一个或数个工作班次进行安全检查的机械设备,应根据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机械设备的启动应符合不同机械设备的技术要求。 带有起动机的机械设备,在启动发动机之前,应先检查档位是否在空档位置。 启动发动机时,马达连续运转时间不得超过5秒钟,若5秒钟内发动机未能启动,则应暂停启动,等待10秒钟后再次启动。 发动机冷机启动后,应先怠速运转10—15分钟。 第十三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选择正车档或者倒车档时应将发动机的转速调低到怠速,然后快速稳定的从空档位进入正车档或者倒车档,严禁高速换档。 第十四条:高速运转后的发动机,需要停机时应先怠速运转2—3分钟,等发动机温度降低后才能停机。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下班之前应按要求停放好机械设备,收好其他附属设施、设备,做到防盗、防损,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需要交接班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对机械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和检查,做好交接班手续。 第十七条:新进机械设备和经过大修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调试和磨合。 机械设备的调试、磨合按照该机械设备的技术参术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爱护机械设备,对本人所操作机械设备勤擦拭、勤检查、勤保养。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技术要求检查、维修、保养机械设备。检查、维修、保养的内容包括: 1、发动机外表:各部件无明显毁损,螺丝松动、漏水、漏油等现象应每日检查。 2、发动机火花塞应每月检查一次。 3、齿轮箱机油应每3个月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机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本人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和专业维修人员联系或者报告部门经理处理,不得带病作业。 第二节 船舶 第二十一条:船舶操作人员发现船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应暂停作业,及时查明故障或安全隐患情况,并报告所在部门。 第二十二条:船舶驾驶人员在航行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重大机械故障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如继续航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和隐患(或者防止故障和隐患进一步扩大),向过往船舶求助,同时设法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船舶驾驶人员发现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向有关报告的,应报告清楚以下内容: 1、发生时间、地点。 2、当前情形。 3、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 4、建议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接到船舶操作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船舶驾驶人员应服从所在部门、港监所、公司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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