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及协作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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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古高速公路叙永(震东)至古蔺(二郎) C标段C1分部 民工及协作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SRBG-XGC1-2013安 拟 制 安保科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受控状态 发放编号 生效日期 2013年4月10日 四川路桥机械化分公司 叙古高速C标段C1分部 民工及协作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民工、劳务协作队伍和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和项目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指在工程项目上从事劳务的零星人员。劳务协作队伍: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需要,选用有组织或成建制的,非法人资质,有一定施工能力的民工队伍。协作单位: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引进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来完成项目的某单项工程或特殊加工安装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受总承包公司的委托,代表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并依法对公司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第二章 民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参与工程施工的民工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成年人。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 民工到项目务工,须持有县级以上健康证明,经项目主管部门登记审查,由项目负责人批准。项目部应组织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培 训即“三级教育”,熟悉相关的工作和安全生产知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对民工应根据其个人文化素质、生理条件、技术能力等实际情况,安排相适应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民工跟班作业的,项目经理部要落实作业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对民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无法胜任工作的,应辞退并按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为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务工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 第十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项目经理部在工程施工期内要为民工办理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在选择劳务协作队伍时,应尽量选择与公司有长期协作关系、具有法人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履约能力、讲诚信的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纳入统一管理,并与劳务协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劳务协作队伍需向项目经理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未发生事故,工程结束时如数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四条 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必须设专(兼)职安全员,并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劳务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 第十六条 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必须参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会议,认真落实会议提出的要求,对施工责任区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劳务协作队伍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四章 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引进的协作单位,应具有法人资质、施工能力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与协作单位按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责任范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纳入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作单位需向项目经理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未发生事故,工程结束时如数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协作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作单位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并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协作单位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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