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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规范公司网银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银(以下简称网银)业务是指银行借助计算机或其他智能设备,通过互联网技术,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客户交流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和海外机构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网银业务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率的原则。
财务部为网银业务的集中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网银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通过硬件保障、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并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各单位网银仅限于以下业务:
(一)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收支结算:资金支付及费用报销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账户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第二章 网银业务管理
第六条 开通网银业务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办理
如因业务需要,拟开通网银业务,经办人员应填报《开通网银业务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事宜。
(二)签订银企网银协议
公司批准同意后,经办人员负责准备银行相关申请资料,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银企网银协议。协议签订前,财务部应对协议进行必要的研读,熟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着重关注风险提示与责任划分,必要时可咨询法律部门。
协议签订后,经办人应将银行返回的网银协议企业留存联、USBKEY、密码函等资料首先统一交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处存档。
第七条 分级授权
各单位必须按分级权限进行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实行制单、复核双级管理模式或制单、复核、审核三级管理模式。
财务负责人分别拟定网银制单、复核、审核人员人选,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各授权人员从档案管理人员处领取对应的USBKEY、密码函,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泄露。
为提高业务效率,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设置各自权限,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资金支付,可由复核人员直接确认支付。
各授权层级人员确定后,银企网银协议约定由银行上门安装的,必须由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安装;未约定上门安装的,由授权制单人员按银行操作手册下载安装。
第八条 网银支付办理流程
(一)签批
网银办理资金支付,一律须按公司资金支付审批程序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制单
授权制单人员需确认付款申请流程规范、签批手续齐全,方可登录网银,正确录入客户名称、银行账号、付款金额等信息,提交网银支付申请。
(三)复核
授权复核人员需复核网银支付申请与原始单据信息一致性,授权限额以内的支付申请,复核无误后确认支付;超过授权限额的支付申请,报请审核。
(四)审核
授权审核人员需审核信息一致性,支付合理性,对该支付申请是否进行支付有最终审核权。
(五)单据打印
网银支付成功后,打印出付款成功指令的回单作为备查依据。但会计凭证入账依据,必须以银行出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原始单据为准。
(六)日常核对
授权制单人员应按月打印网银交易明细,由授权复核人员负责与银行日记账逐笔核对,确认无误后,在交易明细上签字确认,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保存。
第九条 网银业务的重复操作管理
(一)因系统原因,付款提交不成功,并确认拟支付的资金仍留存在本公司银行账户上。
网银操作人员可以按照上述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二)付款申请人提供客户信息有误导致付款不成功。
1. 客户名称无误,仅为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付款申请人重新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网银操作人员可以按照上述具体工作流程重新操作。
2. 客户名称有误的,必须由付款申请人重新履行付款审批手续。
(四)网银业务资金追缴管理责任
1. 网银操作人员或网银审核人员因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资金自本公司银行账户流出,必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该笔款项。
2.付款申请人提供付款信息错误,导致资金自本公司银行账户流出的,必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该笔款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非正常业务的处理。
采用网银方式进行结算操作,必须强调谨慎性原则。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 应当立即与网银的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通过与银行联系,确认业务确系未支付,且待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业务,并按二级审核方式进行处理。
第九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
(一)安装了网银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授权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各授权人员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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