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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电价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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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电价政策 一、基本概念 1、电价的定义 ? 电是商品,作为商品就应该有价格。电力部门向用电户销售电能时,单位电量(千瓦时)的用电价格,称为电价。 ? 2、电价的制定和调整 ? ①凡属国家电力公司和省、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电网销售电价均由国家统一定价。其电价的制定和调整,均应报请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 ②凡属地、县管理的地方电厂及企业自备电厂外供电量的上网价格,应由各省、市、自治区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电力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越权定价、调价。 ? 3、定价的原则: ? ①?? 统一政策、统一定价 ? ②?? 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 4、统一销售电价 ? 统一销售电价就是将指令性电价(平价电)与指导性电价(议价电)合并,将电建基金(农网还贷)、三峡基金、城市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对用户按照销售电价表收取电费。 ? 好处:疏导矛盾,理顺电价管理体制,简化销售电价,增加电价透明度,有利于加强电价监管。 二、电价说明 根据计价格[2000]880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自2000年7月15日以后,我省电网销售电价为统一销售电价。 ? 目录电价表如图 ●按销售的方式仍为直供电价和趸售电价两大类。 ●按用电类别分为: ①?? 居民生活电价 ②?? 非居民照明电价 ③?? 商业用电电价 ④?? 普通工业、非工业电价 ⑤?? 大工业电价 ⑥?? 农业生产电价 ⑦?? 趸售电价 ●分类电价执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同一受电点内用电类别趋于多样化,对直供用户在其用电主类别基础上可按比例或定量分算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有优惠的,可同时分算优惠电价,如:煤炭生产、中小化肥、农业生产。 1、居民生活电价 ①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用电。 ②其他规定 a.军队团及以下营区营房的生活用电(不含利用营房经营性用电及其它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军队用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驻军用电,不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所属森林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黄金部队、消防部队、边防部队、内卫部队(包括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护卫,城市巡逻等)和机动师等用电。(东北电业管理局东电[1993]873号《转发关于保障军队用水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电市营部[2002]163号《关于营业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b.无独立经营场所,利用居民生活住房从事小家电修理、开设小食杂店的混合用电,住房以居民生活用电为主,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但不执行优惠电价。其他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相应类别电价。(黑价格字[2001]14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用电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c.对街道和个体办(幼儿)园给予优惠政策,电费按居民使用标准收取;(黑教联发[1996]7号“印发《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d.对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优抚对象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用于服务对象生活和机构管理工作的用电(即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我省目前未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黑民福[2000]8号《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 e.对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实行梯级电价(包括居民用户安装的电锅炉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每户每月超过150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06元;超过300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降价0.10元。 f.对单独装表的城市楼体亮化和美化城市的灯饰设施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h.高校公寓和学生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校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高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 ? 2、非居民照明电价 ①适用范围 适用于居民生活用电外,执行原电价表“照明电价”的用电量。(计物价[1993]1117号“关于印发《东北电网价格表》的通知”三、补充说明)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用电以外的照明用电以及空调、电热用电,或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动力用电等,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a.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等一般照明用电; b.铁道、航运、机场导航等信号灯用电; c.总用电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灯用电; d.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e.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f.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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