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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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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法律理性的思潮,例如人本主义,从实质上影响着法律传统。只要世俗社会和思想的王国存在着律令,理性的思潮就对法律的成长发生着实际的,或许深不可测的影响。譬如,属地法大规模涌现之时刻,也就是法律上的人本主义对当时的属地法发生理性的,学术的和根本的影响之时刻,尽管这类法学时隐时现,但却不曾泯灭。 与普通法系相比而言,民法法系对于哲学影响格外开放,原因是双重的。首先,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以《民法大全》的残章断片和属地法学为依托,为法律提供了一个简明的说明理由,这使哲学家们觉得,他们也懂得法律,知道它是怎么回事,他们满可以悠哉游哉地对法律评头论足。莱布尼茨(Leibnitz)是个突出代表。但是,黑格尔的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in Grundrisse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里的部分章节,也显示出黑格尔在罗马法概念方面的知识,该书的导论也表明黑格尔──────108页────── 谙熟罗马法方面的著作,   例如,   赫尼西乌斯的AntiquitatumRomanorum jurisprudentiam illustrantium Syntagma,以及格斯塔夫·雨果(Gustav Hugo )的Lehrbuch der Geschichte des r @①mischen Rechts。再说,法学理论鲜明的体系也呼吁哲学家的帮助,同时,法学理论体系中不少一目了然的缺陷,也诱发着哲学家们求全责备之心。与此相反的是,普通法系里,判例堆积如山,缺乏系统或理论,尤其是在19世纪之前,任何没有经受过普通法特别训练的人,面对判例大都畏而却步。(注:然而在19世纪,英国哲学家们偶尔也对普通法表示较多的兴趣。语言哲学家和普通法的律师对于解释字面意思有着共同的兴趣。在哲学活动中,这类兴趣经常是由一些不适当的行为,以及法庭揭示或法官阐明法律而引起的。)伟大的英国哲学家对法律感兴趣者屈指可数,在这为数不多的人物中间,托马斯·霍布斯或许是独领风骚的一位,而培根本来就是律师出身,边沁则与普通法势不两立。 其次,在民法法系里,特别是在法典化以前,法条大都出自法学家之手,而在普通法系里,它们却由法官一手创造。总之,深居学府里的教授们,比那些由成功的律师阶层而跻身为法官的人们,更可能对法律体系性的,哲学的,结构的方面,发生兴趣。更何况说,在日常生活中,比较而言,这些法学家们与那些哲学教授们有更多的接触机会。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发展有效源泉的自然属性,影响着哲学的浸透程度,但是法学家们的学术论文却是按照哲学体系阐述法律的典型形式。相反,一位法官却不得不处理摆在眼前的案件,且每次只处理一个案件。纵然他可能有很深刻的哲学观点,并且考虑问题很仔细,通常也不能根据这些观点全面地阐述法律。 因此,从广义上讲,民法受哲学影响的范围更宽泛一些。几个世纪以来,自然法,即使不总是占据支配地位的话,也是经久不衰的法律理论。自然法一向以多种面目出现:上帝的法律,理──────109页────── 性的法律,与自然相和谐的法律,等等。发达的理论形式是多样化的,但也有基本的调子,这个基调为各个地方的实定法提供一个永恒的价值检验标准。正是从这一价值标准上,它们吸收了情感欲望的巨大力量。总之,自然法理论试图产生实际效应——影响法律的变革,劝导人们服从抑或不服从属地法。 仅就优士丁尼后的民法而言,自然法才是地方特有的东西。它不是罗马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维品质的结晶,在这方面他们质朴无华,西塞罗也不名符其实,希腊哲学家对此更是避而远之。(注:见de leg. 1. 17—37;2. 8—15;de re pub. 3. 21,32—34 ; de harusp. resp. 32;the pseudo—Platonic dialogue,Minos;Plato,Crito;Aristotle,Nichomachaean Ethics,book 5.)罗马法学家们过份地注重解释现实中的活法,而对自然法却很少提及。在《民法大全》里,只有少许提及自然法的内容,例如: D. 12. 6. 64(Tryphoninus,Disputations,book 7).假如某位主人偿付了债务,购买了某个奴隶,那个奴隶则归他所有,如果他将该奴隶释放,作为前主人即使他认为有权提起某种诉讼,他也不能收回这个奴隶,因为他承认一项自然债务:恰如自由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一样,万民法(ius gentium)也承认奴隶制度。因此,是否有债务存在,能否提起诉讼(condictio),应作自然地解释。(注:其他内容见J. 1. 2 pr,11; 2. 1 pr,1,11,18,19,37,40,41;D. 1. 8. 2;1. 8. 3;9. 2. 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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