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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员、资料员、
检测员、见证员、取样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质量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队伍,实现对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员是指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员是指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现场技术资料信息收集、填记、分类、整理技术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员是指检测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审核、签发试验检测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见证员是指监理单位从事施工现场抽样见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样员是指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现场抽取试验检测样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设工程质量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必须取得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第五条 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管理工作,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质局》)负责承办全省质量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质量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配备质量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质量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与岗位证书相适应的工作。
第七条 上述建设工程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岗位职业道德;
二、取样员具有高中学历,从事相应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
三、质量员、资料员、检测员和见证员具有土木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工作年限不少于1年,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
四、年龄60岁以内;
五、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
第八条 凡符合质量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的岗位资格培训和考核,填写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所在市(州)工程质量监督站汇总,统一报省安质局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厅发给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同时,质量员、资料员和检测员统一核发岗位资格专用章。岗位资格证书是从业的岗位资格证明。
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统一核发,全省通用。
第十一条 岗位证书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工作由省安质局实施。
(一)凡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因岗位责任而引起的一般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岗位证书年度考核评为合格。
(二)凡在过去两年内发生因岗位责任而引起的一般质量事故、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参加专业新标准、新规范培训的,岗位证书年审评为不合格。
(三)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吊销其岗位资格证书。
(四)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岗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同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应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延期申请表(见附件2),交企业注册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意见并统一到省建设厅办理延期手续。经省安质局复查考核合格后,换发新的岗位证书和资格专用章。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仅限于本单位使用。证书持有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必须填写岗位证件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到省安质局办理变更手续。超龄或离开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将证书交回省安质局注销。
第十四条 岗位证书遗失,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持单位介绍信到省安质局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五条 省建设厅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有关人员岗位证书发放、变更、吊销、注销和对相关人员处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建设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注销证书处分。被注销证书者,三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本行业上岗证。
(一)伪造假资料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
(二)未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担任相应岗位工作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岗位证书的;
(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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