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票和支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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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指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本票的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 本票与汇票、支票一样,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即本票 也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 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2.本票是由出票人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 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的根本所在:在汇票中,原则上存在三方 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 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而在本票中只存在两 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 责任。由此,汇票又称委付证券,本票则称自付证券。 本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出票人 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的,虽然丧失对 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然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出票人无须承兑。 2. 收款人 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 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就是确 定的,因此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这 一点与汇票不同。 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不存在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 的付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经付款人承兑后,该 期待权才转化成现实权。 2. 本票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出以下不同的分类。 1.按所载收款人进行划分,可将本票分为记名式、指示 式和无记名式本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因此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只有记名式本票一种,不承认指 示式本票和无记名式本票。 2. 按指定到期日方式划分,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远期本票又可分为定期本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本票以及见票 日后定期付款本票等三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本票属于 见票即付本票。 3.按出票人主体身份划分,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银行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 行本票。”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 本票。《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 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3.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本票和汇票相比,除了不具有承兑、拒绝承兑证明等特征 外,其他各项制度与汇票均相同。因此,各国票据立法为厂 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一般都以汇票的规定为中心内容,对 本票除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制度都适用或准用汇票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81条也规定,本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 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 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24条关于 汇票的规定。 本票与汇票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1.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 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 2.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 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3.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第一债务人,汇票在承兑以前不 存在第一债务人,在承兑后付款人为第一债务人。 4.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 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 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 定期付款。 5.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 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1.支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 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此可见,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般票据的共同特征,与汇 票、本票一样属于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 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2.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票与汇 票一样是委付证券,不是自付证券.但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 的资格有限制,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 人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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