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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九条 诉讼时效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第十二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二 意外伤害 三 住院 四 醉酒 五 斗殴 六 等效航班 七 战争 八 军事冲突 九 暴乱 十 医院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批注、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 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 污染;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未搭乘航班又离开机场航站楼后 遭受意外伤害。 因上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一次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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