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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程(1) 烟草商业流通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课程 (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管理中应如何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编辑小组: 戴书文 欧建强 2012-4-25 目 录 第一讲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3 第二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及培训····························4 第三讲 履行职责要做的主要工作······································7 第一讲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要点:1、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界定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除此以外的应该就是你所指的“非生产经营单位”,如:医院、学校、机关等。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该项制度包含了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事故的载体。能否确保安全生产,第一位的、决定因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了“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制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是法律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义务,必须坚决履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通常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四是强调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的根本目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界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那么,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这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也是必须明确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语。 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总经理吗?还是主管生产的经理?还是公司的“一把手”呢?还是公司的党组班子成员呢? 如何列举,都不能尽然! 《安全生产法》所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一个在各种情况下才能适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 我们可能从三个层面来进行理解: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譬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行事决策的,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个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其他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立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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