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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1章第3节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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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 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一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三节 旅行社经营管理法律制度 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制度 (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制度的含义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制度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主体从事旅游业务的许可管理制度。 (二)违反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类型与法律责任 1.无证经营 即没有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游业务的行为。 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超范围经营范围 旅行社未经许可而从事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 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双罚制”,既处罚相关的旅行社,又处罚相关的责任人。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含义与意义 《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从法理上讲,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为自身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所提供的资金担保。 它是旅行社依照法定标准和数额所缴纳的专用款项,由第三方依法进行管理,并在法定情形下用该款项先行偿付旅游者的损失。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意义 (1)一方面是给旅游市场进入设定一定的门槛,防止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主体随意经营旅行社业务; (2)另一方面,主要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提供资金保证,防止在旅游者出现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因责任人无足够资金保障而得不到及时的合理救济。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主要规定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旅行社在设立时,应当缴纳符合规定的质量保证金,其数额严格对应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①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银行提供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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