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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浙江省补充条款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还应执行本省的补充规定。
二、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如由造价员承担时,应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建设项目各方应拒绝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
三、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其编制工作时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由双方在咨询合同中协商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条款。
五、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列项。
六、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析表。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分析表,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
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作为措施项目,分别列入组织或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七、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在确定项目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时,应满足投标人按本省计价依据进行报价的需要。
八、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以“项”为单位编制。暂估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该暂估价材料的损耗率。
九、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规费1,包括: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2、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规费3,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当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对上述规费项目进行调整(或增、减)时,应按调整(或增、减)后的规定列项。
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有关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定:
1、施工期内遇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
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重复计算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4、由于工程量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5、由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不符引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变化;
6、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工程价款变更等。
十一、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十二、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应及时编制补充通知,并连同答疑纪要一并告知所有投标人。如涉及到投标人报价期限要求的,还应延迟开标截止日期。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价的依据。
十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对于工期较短(一般在半年内)、技术简单,造价低(一般在200万以内)的小型工程,也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十四、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对清单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以下原则:
除特大型工程外,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和重新组价的计算方法。
十五、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对索赔的处理原则及程序进行约定,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计算,合同无约定时由索赔提出方选择:
(1)按合同价格计算;
(2)按实际额外净支出费用法(实际增加支出减去相应减少部分),其费用中包括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用、利润、税金。
2、发包人提出反索赔,一般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3、索赔提出方应在索赔事项初发时采取控制措施。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
十六、固定单价合同的变更与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以外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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