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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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处理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师依法从教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局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紧紧抓住“教育、自纠、查处、规范”关键环节,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方法,把治理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活动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当前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有偿家教和家养学生的认定。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公办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后勤教辅人员)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课外教学活动。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1、个人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收费的。 2、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班子在家或租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的。 3、教师个人之间相互提供生源或为校外办学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的。 4、未经学校或教育局批准,私自在外兼课从中获利的。 5、参与他人开办的补习班提供有偿补习的。 6、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办班,并参与有偿教学或管理的。 7、自己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授课或辅导的。 8、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托管式辅导及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9、其它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 “家养学生”是指在职公办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后勤教辅人员)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学生在家里或租(借)处有偿搭餐、寄宿的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家养学生: 1、教师个人或其家属,在校内、外租(借)场地(包括学校青工楼)或在自己家里从事招收学生提供搭餐和寄宿的。确系教工亲属,2个以下(含2个,但性别应相同)应到政教处、安保处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并签订安全责任状。3个以上(含3个)则视为家养学生。 2、学校教师个人和学生监护人,及所有在一中教工小区提供学生食宿的个人和学生监护人都必须与学校安保处签订安全责任状,确保学生的人身、卫生安全,并承诺:假如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赔偿后果自负。否则,视为家养学生处理,对非本校教师或其家属在教工小区从事家养学生的,学校将联合公安、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终止其行为。 3、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家养生源或为其它社会家养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招收学生提供搭餐和寄宿的。 第五条 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处理。 1、教师凡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⑴、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所得一律退还学生本人。 ⑵、该年度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 ⑶、责令立即停课、停职反省检查,取消学期考评资格,扣发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福利津贴。 ⑷、对于情节严重或明知故犯、顶风违纪、屡教不改(被查处两次及两次以上)、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除给予前款⑴、⑵、⑶条处理外,按照教育局的相关处理办法,城区教师一律调到农村学校任教,两年内不得参加选调进城考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是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会同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称号和经济待遇。 ⑸、因从事有偿家教和家养学生,致使学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取消其教师资格,开除公职,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⑹、学校行政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职。 2、各年级部、机关各处(室)是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直接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凡因管理不力,本部门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⑴、部门对教师从教行为管理不严,报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以警告处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 ⑵、对袒护、包庇教师,在调查有偿家教、家养学生行为中玩忽职守,对所属部门教师有偿家教、家养学生行为制止不力,未及时上报查处的,报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给予部门负责人记过处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 。 ⑶、对行政不作为,部门有偿家教、家养学生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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