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的悲剧与国有企业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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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索取权的悲剧与国有企业改革 陈弘? 内容提要 赋予企业经营者剩余索取权使其与剩余控制权对应,被认为是激励企业经营者提高企业效率,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工具。按照剩余索取权的逻辑,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企业经营者腐败问题,是剩余索取权缺失必然结果;要避免剩余索取权的悲剧,就必须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赋予企业经营者剩余索取权。但赋予经营者剩余索取权,并不能避免剩余索取权的悲剧;流行的剩余索取权理论存在的漏洞,会使剩余索取权扭曲为经营者以损害企业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的工具。剩余索取权逻辑受到了潜在的利益集团支持,这一逻辑的扩张将危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 剩余索取权 剩余控制权 效率 国有企业 一、激励企业经营者——剩余索取权的逻辑 西方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将一组生产要素连结起来的特殊契约。契约的不完备性决定了契约中存在未经指定的权利,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是行使契约中未经指定权利的权利;剩余索取权(claim to residue)是占有由企业总收益与总成本之差构成剩余(residue)的权利。在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这种古典型企业中,经营者与所有者身份的统一内生地解决了经营者的激励问题。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所有者将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交由经营者承担,并通过对经营者的监督来保障其利益。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受股东的委托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委托人(股东)追求剩余的最大,代理人(经营者)追求自身报酬的最大,给定企业的收益,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蚀;由所有者完全占有剩余的制度对企业经营者存在着激励不足。 受所有者委托承担企业的生产经营责任的经营者真正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因而“企业剩余控制权只有安排给企业的经营者享有才能带来更高的效率与效益”。[2] , (p.222)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有者无法对经营者的工作进行准确的测量和监督;尽管所有者可以采取压榨的方式逼迫经营者努力工作,但鉴于企业经营者、特别是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者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地激励企业经营者才是所有者的最优选择。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现代企业的生产成为了“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企业产出属于一个团队,且不是每个成员个别产出的简单叠加;基于成本和技术上的原因,能够考察的只是团队生产的整体绩效,团队成员个体对产出的真实贡献根本无法科学准确的度量。这样,“搭便车”(free-riding)、“偷懒”(shirking)等机会主义行为在企业中就有了很大的活动空间。为了防范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企业绩效,必须有一部分团队成员成为监督者,专门从事对其他成员的监督工作;为了避免“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困境,最终的监督者必须具备自我监督的动机。而让最终的监督者——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拥有剩余索取权分享企业剩余,就是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提高企业经济绩效的最有效解决方案。 这就是剩余索取权的逻辑:为了促使企业经营者维护所有者的利益,必须让企业经营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是企业经营者正当行使剩余控制权、提高企业经济绩效,进而保证所有者利益必须的激励工具;国有企业低效率是企业经营者剩余索取权缺失的必然结果。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完全由国家占有,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决策与企业“利润”完全由国家掌握,包括经营者在内的所有员工报酬按国家计划统一支付。这种制度安排忽视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缺乏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激励,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1978~1986年,以“放权让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将部分生产、销售、物资供应权下放给企业;“利润留成”、“利改税”等政策也使国有企业获得了少量的剩余索取权。在1987~1992年的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改革中,经营者(企业承包人)在拥有了更大的剩余控制权的同时进一步获得了更大的剩余索取空间。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构建现代企业制度,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转入了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全面制度创新。 而这种制度创新的核心被认为是赋予企业经营者资产所有者意义上的真正剩余索取权。因为无论是“放权让利”还是“承包制”的改革,都由于没有破解剩余索取权的难题而没有构建起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制度。企业经营者剩余索取权的缺失,不仅导致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甚至诱发了企业经营者的腐败。而那些具有极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经营者落马入狱,更是社会没有“善待为企业发展做出过贡献”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的悲剧,褚时健烟草企业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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